魏晋至隋唐的赋税制度

如题所述

魏晋至隋唐的赋税制度如下:

两晋时期,社会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尽管长期战乱,社会动荡不安,但是社会物质生产仍在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明确赋税制度。西晋在赋税制度上实行占田制,实行户调法。东晋允许官僚占山封山带泽良田万顷,奴婢数千,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赋税制度。

两晋时期,社会经济特点是江南迅速开发,中原发展相对缓慢,士族经济和寺院经济占有重要地位,商品经济水平较低,以及各民族经济交往交流的加强。伴随着经济的不均衡发展和军事上的变化态势,这一时期的赋税制度和徭役均体现了与以往不同的时代特色。

拓展资料:

晋武帝灭吴统一中国后,于280年颁布占田令,首创户调制。此令在占田制的基础上,规定赋税的数额。所谓占田,是指一般民户可以按人口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数额,课田是按丁承担租税的土地额。占田并非由朝廷分配土地,只是允许民户自行垦占,无论占田是否达到法定标准,都必须依照规定的课田数交纳田租。

占田令包括占田制、户调制、限田制以及官吏占田荫户制。占田制也叫占田课田制。它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一人占田30亩;其中丁男16岁至60岁为正丁;课田50亩,丁女占田20亩。次丁男13岁至15岁、61岁至65岁,占田20亩,次丁女及老小没有占田。这里的次丁,意思是承担部分赋役的未成年或老年的男女。

北魏实行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二十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十亩,妇人五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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