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有三个月没有开支了,下周就是四个月没有开支了。
有的同事已经找了所在区的纠察大队,纠察大队也来了人,老板承诺45天内分半个月一次开支,但已经过了18天,仍然没有开支,再给就擦大队打电话人家就很不奈烦的挂了电话。
老板给纠察的那个人写了一个承诺书,上面签了字和盖公司的公章。但这个承诺书并没有给我们看,只是看了那个纠察大队人员的证件,上面写着区行政执法之类的。他说要是想辞职走的人现在就可以走了,走的时候老板会再写一个承诺书,要是不想走的以后就不要再去投诉了,这话我真的很不解。怎么就不能投诉了呢,现在都怀疑这个人是不是收了老板的好处。
这个承诺书内容我事先是知道的,可是最近问的同事,他们说当时说的时候是说45天内分三次还钱,并没有规定时间。
我的同事也给纠察打电话了,说没有开支,那个纠察的人说我们的证件不全,还很不负责的说有事情去找他不要总是给他打电话。
现在的情况是纠察也就是监察介入了,我还能去申请劳动仲裁吗?自己去还是和同事一起去?最重要的是,万一老板真的没有钱,就算仲裁是让他还钱,他说没有能力还钱我们该怎么办?
我现在手里的证据有,老板在公司内部说两个月没有开支的记录,说是那周六开支,但是没有开支,工作证件,工作满一年的公司盖公章的证明书,老板的省份证电子版,公司的执照扫描版,大概就这些了。
如果可以的话,需要去监察大队那边大声招呼吗?但不是我去监察大队那边申请监察的,有必要吗?如果去仲裁,我需要带什么呢?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