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哪些人?

如题所述

第三人就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当事人。由于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第三人要参加进来,但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

.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实际上这种与原告的地位一样,只是一个具体案件已经有了一个原告,一个被告,而他不能同意任何一方的要求,而是以原、被告作为自己的被告,后参加进来的人,这种人称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三兄弟中老大独占了父母遗留的三间房,而老二则以原告的身份向老大提出分一间半房的请求,而老三则认为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因而也提诉讼。由于老二是原告,老大是被告,老三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他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法院通知他参加或自己申请参加进来。这称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甲从乙处购进一台机器,由于机器质量低劣,甲对乙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中,乙提出机器系丙厂制造,应由丙厂承担责任。此案件中,甲乙有买卖合同关系,乙丙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丙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他没有独立请求权。但由于机器是自己制造的,如果乙败诉后,势必会转而向他提起诉讼,该案件的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通知他参加进来,将两案合并一案处理,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从诉讼地位上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因此,享有原告的所有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有权充分陈述自已的意见,也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提起上诉等。但是,由于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涉及原告、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行使。如:在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7-15

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属于当事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官方电话在线客服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电话咨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