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孩子压岁钱判几年

如题所述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仍然不够成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同意是指事前同意,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
      追认指事后追认,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才能对该未成年人发生效力。
      但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应当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两类:
      一类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通常不会因这类行为遭受不利益,可以独立实施。
      另一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8周岁的儿童购买学习用品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实施这类行为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可以独立实施。
      案例参考:
      徐某某诉吴某某、徐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吴某某、徐某某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未满13周岁的徐某某未经父母同意,到吴某某、徐某某处在手指上作了纹身。徐某某父母知情后,便与吴某某交涉,要求吴某某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再对徐某某进行纹身。吴某某也承诺不再对徐某某进行纹身,之后又陆续对徐某某作了大面积的纹身。
      法院认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尚未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其年龄、智力尚不能清楚判断纹身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纹身显然不属于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吴某某明知徐某某父母不同意徐某某纹身,但却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对徐某某实施纹身行为。纹身清洗的复杂性、困难性,必然会给徐某某带来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国家公务员体检及征兵体检标准对纹身范围亦有明确规定,禁止超范围纹身,否则参军和考录公务员体检便无法通过。目前,对大面积纹身社会主流评价也多为负面。
      吴某某为徐某某纹身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徐某某的身体和健康权。徐某某监护人在发现徐某某纹身后,未采取有效的教育、管控和保护措施,致使徐某某继续纹身,纹身的面积不断扩大,监护人亦存在明显过错,可相应减轻吴某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由吴某某对徐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了弥补徐某某身体上伤害及人格利益的受损,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与本条相关联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订)
      第三十三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四十五条 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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