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采暖费怎么交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沈阳市民用采暖费结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合理解决职工住宅采暖费负担,维护共暖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城市居民冬季供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住宅采暖费原则上由单位统一结算,即: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结算,无工作单位的由个人结算。不论是何种经济所有制单位,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沈登记注册的机关、团体、全民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均应按规定承担其职工住宅采暖费。第三条根据“全社会共同负担”的原则,家庭成员中有一个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全额负担采暖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有工作单位的,可由一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和无工作单位人员的采暖费,由个人负担。第四条职工住宅采暖费面积控制标准按沈房改(1992)2号文件办理,凡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采暖费部分全部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第五条热用户均须按规定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职工死亡、调转、辞退、开除和调换房等原因须变更供暖合同的,原单位须在下个供暖期前向供暖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否则,采暖费仍由单位负担。第六条各单位在采暖费负担确认工作中,如有下列情况,可按以下原则办理。1、下岗待业人员的采暖费仍由保留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负担。下岗后再就业人员的采暖费由再就业的单位负担。2、既有在本地工作的,又有在外地工作的,应由本地职工单位全额负担。3、离退休职工的采暖费仍由原单位负担。由民政部门领取退休金的退休职工,凡住原单位有暖气设备的一律由原单位负担;凡是住房产部门或其它外单位的,其同居的家属中有工作的,由家属所在单位负担,同居的家属中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负担。4、“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的采暖费,凡已纳入工资内的由职个人负担;没有纳入工资的由单位负担。5、社会救济户的采暖费由同级民政部门全额负担。6、停薪留职人员的采暖费由被聘用单位负担;停薪留职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采暖费由个人负担。7、家庭成员中既有职工又有个体从业人员的,采暖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按人头平均负担。8、一方自费出国留学的,其采暖费由配偶单位负担;双方都自费出国的,由实际居住者在取得承租人资格后由单位负担;未取得承租人资格的由实际居住者个人负担。9、保留厂藉的劳教和在押人员的采暖费由原单位负担。原单位已破产、倒闭的由配偶单位负担10、建住宅已安排部分住户并供暖的,凡未办理供暖合同认证手续的房屋,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11、兼并、转属企业的陈欠采暖费,由兼并、转属后负责其债权、债务的单位负担。12、租借的房屋,采暖费由现使用人负担。第七条采暖费计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其计算方法,建设面积=使用面积×1.4。第八条采暖费收费标准按市场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如遇变动,即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九条结算时间,以每年410月份为支付当年冬至下一年春供暖期的结算时间。可一次性或分期缴纳。供暖单位从四月一日起可委托银行收缴本年度采暖费。第十条为解决供暖单位与开发、联建单位因采暖费收缴推诿扯皮所造成的影响正常供暖问题,进一步重申“谁供暖谁收费”的原则。本文发布前凡由开发、联建单位代收采暖费的,一律改由供暖单位收缴。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单位、中央驻沈单位、省属在沈单位和铁路、部队系统在沈单位。居住无供暖设施的职工仍实行现行的冬季取暖补贴办法。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职工住宅供暖结算工作的管理,严格遵守结算规定,做好职工住宅供暖单位、供暖面积的确认工作,按规定合理确定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采暖费用,正确处理好供暖与用暖之间、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交叉供暖、交叉结算带来的问题。各单位应对职工住宅采暖情况建立帐卡,以备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关于沈阳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取暖费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沈财文字(1989)51号文件同时废止。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沈阳市供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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