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户口迁出再迁入,就不是农民户口了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其实在户口迁出之后,农民的土地确权主要分为三种情况:1、户口迁入小城镇现阶段有许多农民虽然将户口迁入到小城镇,将户口转为了非农户口,但是土地却没有交回给农村集体组织,依然在自己种植土地,那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将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这部分农民是能够进行土地确权工作的!2、户口迁入设区的市除开将户口迁入到乡镇、县城等地,还有一些农民将户口迁入到设区的市这部分农民在将户口迁出之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六条规定:承包方全家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耕地和草地,在土地被收回时,有权获得土地上附作物的补偿!3、非农业户口宅基地和房屋权益目前土地确权除开承包耕地确权之后,宅基地以及房屋确权也非常重要,非农户户口居民的宅基地、房屋是合法取得,且其产权没有变化,经过农村集体出具证明无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确权登记,但登记证书上需要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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