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享有名誉权和荣誉权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公司是否享有名誉权
公司享有名誉权。
法人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商誉是法人名誉权中的核心利益。我国对法人名誉权不仅在人格权制度中加以保护,同时在侵权民事责任中也作出了规定。《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三、侵犯名誉权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1.停止侵害。请求停止侵害是指在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受害人有权要救济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制止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进行。
2.恢复名誉(荣誉)。恢复名誉是侵害名誉权所特有的责任形式。由于不法行为人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是损害他人名誉,所以不法行为人应负责为受害人恢复名誉。只有不法行为人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才能彻底消除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消除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根源。一般说来,以何种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就应以同种方式为受害人恢复名誉;在多大的范围内侵害他人名誉,应在该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例如,在一家省级报刊上发表失实文章损害他人名誉,就应该同样在该省级报刊上以书面方式进行更正和赔礼道歉,为受害人恢复名誉。
3.赔偿损失。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能给受害人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例如,不法行为人散布某公民作风不正派,道德败坏的虚假事实,致使该公民名誉严重受损,并被原工作单位辞退。该公民就蒙受了因丧失工作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以及精神遭受极大痛苦的损失。财产损失可以是既有财产的损失,也可以是可得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失只在侵害自然人名誉权时才会产生,侵害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誉都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
4.赔礼道歉。即不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谅解。赔礼道歉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面道歉,也可以采用书面道歉的形式。
我国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保护法人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公司当然也享有名誉权,且该名誉权与其口碑挂钩,对公司而言十分重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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