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国家能够照顾一下原国企下岗职工,对于当时违规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进行一下适度的补偿。
90年代,为了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解决国有企业人员冗余的问题,企业推动了一些闲散人员下岗的工作。大家现在也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无法解除劳动者也是不正常的。
因此,国家在完善有关企业职工下岗待遇保障的时候,专门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作出过规定。比如说设置了“三条保障线”。
第一条保障线,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三年,如果下岗职工自己找到了新的单位,就可以从再就业中心退出。当然职工也可以进行自我创业或者自谋职业,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继续向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待遇的。在就业服务中心要给职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
第二条保障线,退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仍然没有实现就业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两年。这种情况下,就是我们现在的领取失业金待遇。不过,这种情况属于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条保障线,如果领取失业金后能够实现就业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提是家庭生活困难。
不过,确实有一些国有或者集体企业就是开会告知职工下岗了,不明不白的,没有任何待遇。这种情况很明显是违法的。实际上,相当于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保,没有缴纳的应当补缴。见过几个吉林省的大姐,近年来东北地区也在解决过去的遗留问题,对于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由原单位报销,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也可以补发经济补偿金。
希望全国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与过去下岗工人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依法依规的进行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