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查补税款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我公司系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自行申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为11.3万元,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年9月份,经稽查查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3万元,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你企业经稽查查补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51.6(11.3+40.3)万元,未超过300万元认定标准;同时你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也未超过认定标准,故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你企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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