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进程发展,往往伴随着土地开发、征收活动。而征收活动最为关注的便是土地上承包户或居民的财产利益,表现为征收补偿纠纷。其中,出嫁女或外嫁女更为人所关注。
小律认为出嫁女能不能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补偿,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应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征地补偿款系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征收而消灭的货币补偿,惠及全体集体成员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系基于成员身份而来,故征地补偿款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时,各成员享有均等的分配权。
接下来,小律通过一则案例,带大家深入了解:
陈某在A村民小组处出生长大,户口随其父亲依法落户A村民小组处,后陈某与他人登记结婚,户籍也未显示有外迁的记录,并在当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政府曾向陈某父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陈某是共有人之一。
另外,陈某与丈夫住所地辖区内从未分配到承包土地,也未获得土地征地补偿款,未在该辖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未获得其他任何待遇。
因土地项目开发,海口市某区政府与A村民小组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及《征收土地补充协议书》,就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帮扶款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后A村民小组作出两份《关于村民小组资金分配公示》,规定外嫁女按农业人员的70%、外嫁女的子女按农业人员20%的标准进行分配;
陈某认为A村民小组拒绝向其足额分配涉案款项的行为,侵犯了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第一,陈某是否具备A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其能否参加分配并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依据。
本案中,陈某自出生户口便随其父亲落户于A村民小组处,在A村民小组处出生、长大,与其家人共同承包有发来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并在当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依法自出生时就原始取得A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陈某虽与案外人登记结婚,但婚后并未将户口迁出A村民小组。
本案并无证据显示陈某已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在陈某未获得长期稳定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在A村民小组处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仍是其不可替代的基本保障。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应认定陈某具有发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第二,陈某是否应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均等获得相应征地补偿款。
陈某作为A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均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村民小组拒绝向陈某足额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陈华园的合法权益。故陈华园要求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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