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交管新规对
大型货车驾驶证降级规定如下:
一、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d市公交车、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二、主动降级。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
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