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现状发生改变可以过户吗?

如题所述

有房产证,因不动产政策改变而不能过户,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都是有效的。但也不能排除特殊情况,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小菜分享下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供参考。

全文的大前提:城镇住房!

第一、有房产证因不动产政策改变而不能过户,一般是什么情况?

这个问题在执行不动产登记后,还是存在的。比较典型的就是两证不全的情况,在执行不动产登记之初,无法过户。
本地在刚开始执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子,一律不允许办理不动产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

后来,由于土地手续上的历史遗留问题比较多,情况也比较复杂,市场上两证不全的房子存量还很大,这类房子的交易量也很大,一味地不给办理,会影响到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而追根溯源地寻找土地证手续上不完善的问题,发现管理部门在有些土地上也有工作缺失的地方。

在这种背景下,对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子,在能提供土地查询信息、土地证在办理中的信息证明,也是可以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的。

因此,小菜根据本地经验猜测,你说的有房产证,但因不动产政策改变而不能过户,有可能就是这种情况。

当然,除了这种情况,还有没有其他情况呢?

一般来说,如果有房产证,不动产登记之前可以过户,不动产登记后不能过户的,至少说明房子的产权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只是政策调整后,产权的完备性不满足过户要求。

也就是说,你说的情况,很可能是只有房产证,拿不到或者暂时拿不到土地证的情况。

第二、双方签订的合同(买卖、抵押、赠与等)有效吗?

先说结论:通常都是有效的!特殊情况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01、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担保法》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02、如何解读法律规定?

《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是有矛盾的,前者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后者说合同自登记时生效,以哪个为准?

根据《立法法》规定,后法优于前法。《物权法》是2007年10月执行的,《担保法》是1995年10月执行的。显然,在法律效力上,应该以后法《物权法》规定为准。

也就是说,具备合法有效的房产证,双方依法签署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抵押合同、赠与合同等,合同自身合法性没有问题,那这些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

第三、哪些情况下,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效?

小菜从两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解释:
01、产权方面

有房产证,原来可以过户,因不动产政策调整,现在不能过户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历史遗留问题

比如,福利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房等,土地是划拨的,使用权在单位名下,没有上级批示,单位无权私自把土地使用权分割到每户头上,也就出现了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情况。

(2)开发商问题

有些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破产、跑路、老板被收监等,办完房产证后,土地证没人管了;有的是没人工作,没人办这个土地证的事情,但手续是可以办;有的是土地出让金没交齐,拖着,管理部门不给办,想办但没交钱不能办;有的是钱已经交了,手续合法,但开发商没人了,事情没人管。

一般来说,上面这些情况下,具备合法有效的房产证,即便欠缺完善的土地手续,就房子买卖、抵押等签的合同往往都是有效的!但也有无效的:

比如,部分福利房买卖!

福利房有部分人只拥有部分产权,比如只有60%产权,跟对方签合同的时候,买卖的是整个房子,这时签署的合同:

①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在单位不回购的情况下,处分60%产权部分是有效的,处分另外40%产权部分是无效的。

②无效

单位基于40%共有产权拥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买卖60%产权需要优先卖给单位,让单位回购,而个人不能在没征求单位意见的情况下,私自处分。

综上分析,具备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欠缺土地手续,一般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产权不完整,而又超越权限进行了处分,签署的合同效力往往都是无效的。

02、合同本身的问题

合同是否有效?除了考察房子产权的问题,合同自身的问题也必须要考虑到。

(1)无权签约

房主本人没有来签约,别人来签约,签约人又不能出示有效的代理证明,有可能就是冒名顶替来签约的。

这种没有有效代理权签署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房主追认的话,合同有效;房主不追认的话,合同无效。

(2)无权处分

共同共有的房子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需要征得2/3以上产权份额的产权人同意才能处分。

也就是说,不满足上述条件进行私自处分的,签署的合同有瑕疵,需要追认,不追认同样是无效的,但善意取得的除外。

(3)内容违法

合同内容跟法律明文规定抵触,涉嫌违法,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4)侵害国家、集体利益

比如,有些房子是公房、经济适用房之类的,房产证虽然发给了个人,但会有诸多限制,甚至不允许买卖。

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还将国家、集体的财产出售,签署的合同就是无效的,侵害了国家、集体利益。

(5)其他情况

比如,利益交换的合同,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是无效的。

因此,合同无效,一方面来源于产权上的处分权不完整;另一方面来源于合同本身在效力要件上的欠缺。

综合全文:

双方签署的合同,有没有效力?需要考察房子产权和合同本身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两个方面都合法、有效了,即便房产暂时不能过户,签署的合同依然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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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4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

2、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房产过户的不同方式
1、以买卖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以买卖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主要需要缴纳营业税、个税、契税等主要费用税费,根据需要办理过户的房产满五年和未满五年两种情况计算,以一套总价为200万首次购房的普通住宅为例:

(1)房产满五年。营业税是免征的,同时个税也免征,需要缴纳1%的契税和80元产权转移登记费,共计20080元;

(2)房产未满五年。需要缴纳5.5%的营业税和1%的个税,同时缴纳15%的契税和80元的产权转移登记费,共计150080元。

在房产过户中,买卖是最常见的,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不过,如果购房人动起歪脑筋,想通过黑白合同来避税的话,风险系数将大大增加。一是对业主风险较大,因为一旦购房人抵赖,要求以做低的过户合同价交付房款时,将产生产权纠纷;二是目前买入价较低的话,日后出售时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增大,再出售时还是要多缴纳税费。

2、以赠与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以赠与的方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需要缴纳个税、契税和赠与公证费为主要费用税费。以赠与方式过户,是没有营业税的,但因为赠与是被认为无偿受赠的行为,所以需要受赠人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还需要3%的契税和2%的赠与公证费,同样以一套总价为200万首次购房的普通住宅为例,共计500080元,要远远高于买卖过户的税费。

不过,如果是赠与人三代真系以内亲属、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或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受赠房产时,是不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这几类人采取受赠形式与买卖相比,将可以大大节省营业税的支出。

不少购房人避税的目的主要是避掉买卖交易中的营业税和个税,所以不少人铤而走险,想通过“假赠与真买卖”方式过户,建议购房人还需谨慎思考:一是如果不是可以减征个税的三种情况,受赠人需要缴纳的个税税率非常高,购房人反而得不偿失;二是对于赠与的房产,银行一般会认定受赠方免费接受赠与的行为,没有实际交易产生,因此受赠房屋是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三是对业主来说存在较大风险,买方可能会在公证后以无偿赠与为由拒付房款。
第2个回答  2020-11-14
那要看发生改变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真心在帮你期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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