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放射环境污染卫生应急防护物品有哪些

如题所述

当人员体表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时,要进行体表去污处理。对体表去污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洗涤剂,不能采用有机溶剂(yi醚、氯仿和三氯乙烯等)和能够促进皮肤吸收放射性物质的酸碱溶液、角质溶解及热水等。一般可用软毛刷涮洗,操作要轻柔,防止损伤皮肤。
常用的皮肤去污剂有:
① EDTA溶液:取10克Na4-EDTA (乙二胺四乙酸四钠盐,络合物),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
② 高锰酸钾溶液:取6.5克KmnO4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
③ 亚硫氢酸钠溶液:取4.5克亚硫氢酸钠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
④ 复合络合剂:5克Na4-EDTA、5克十二烷基磺酸钠、35克无水碳酸钠、5克淀粉和1000毫升蒸馏水混合。
⑤ DTPA溶液:取7.5克DTPA(二乙撑三胺五乙酸,络合物)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pH=3。
⑥ 5%次氯酸钠溶液。
亦可采用EDTA肥皂去污。将此肥皂涂在污染处,稍洒点水,让其很好的起泡沫后,再用柔软的刷子涮洗(对指甲缝、皮肤皱折处尤要仔细涮洗),然后用大量清水(温水更好)冲洗。这样反复2~3次,每次2~3分钟。最后用干净毛巾擦干或自然凉干,用仪器检查去净与否。
如用上述方法不能去净时,可先试用Na4-EDTA溶液(10%),用软毛刷或棉签蘸EDTA溶液涮洗污染处2~3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也可以将高锰酸钾粉沫倒在用水浸湿过的污染皮肤上,或将手直接浸泡在高锰酸钾溶液中,用软毛刷涮洗2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擦干后再用4.5%亚硫氢酸钠脱去皮肤表面颜色,最后用肥皂和水重新洗涮。这种去污方法,最多只能重复2~3次,否则会损伤皮肤。
被131I或125I污染时,先用5%硫代硫酸钠或5%亚硫酸钠洗涤,再以10%碘化钾或碘化钠作为载体帮助去污。被32P污染时,先用5~10%磷酸氢钠(Na2HPO4)溶液洗涤,再以5%柠檬酸洗涤,效果很好。
在没有较有效的去污剂时,也可用普通肥皂,这时清洗的次数可以适当多一些。有时,在普通方法洗涤后用橡皮膏或火棉胶粘贴也有很好的去污效果。一般在污染处贴揭4~5次能将极大部分污染去除掉。
去污完后,应在涮洗过的皮肤上涂以羊毛脂或其它类似油脂,以保护皮肤,预防龟裂。
头发污染时,可用洗发香波,或3%柠檬酸水溶液,或EDTA溶液洗头。必要时剃去头发。眼睛污染时,可用洗涤水冲洗。伤口污染有时也会发生,这时应根据情况用橡皮管或绷带像普通急救一样先予以止血,再用生理盐水或3%双氧水(H2O2)冲洗伤口。
去除皮肤上的放射性物质时,不仅方法要正确,而且也要及时,在一般方法无效时就应马上请医生指导,特别是所受的污染很强时,要作外科切除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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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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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放射环境污染卫生应急防护物品有哪些

Curtain542 2017-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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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员体表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时,要进行体表去污处理。对体表去污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洗涤剂,不能采用有机溶剂(yi醚、氯仿和三氯乙烯等)和能够促进皮肤吸收放射性物质的酸碱溶液、角质溶解及热水等。一般可用软毛刷涮洗,操作要轻柔,防止损伤皮肤。
常用的皮肤去污剂有:
① EDTA溶液:取10克Na4-EDTA (乙二胺四乙酸四钠盐,络合物),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
② 高锰酸钾溶液:取6.5克KmnO4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
③ 亚硫氢酸钠溶液:取4.5克亚硫氢酸钠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
④ 复合络合剂:5克Na4-EDTA、5克十二烷基磺酸钠、35克无水碳酸钠、5克淀粉和1000毫升蒸馏水混合。
⑤ DTPA溶液:取7.5克DTPA(二乙撑三胺五乙酸,络合物)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pH=3。
⑥ 5%次氯酸钠溶液。
亦可采用EDTA肥皂去污。将此肥皂涂在污染处,稍洒点水,让其很好的起泡沫后,再用柔软的刷子涮洗(对指甲缝、皮肤皱折处尤要仔细涮洗),然后用大量清水(温水更好)冲洗。这样反复2~3次,每次2~3分钟。最后用干净毛巾擦干或自然凉干,用仪器检查去净与否。
如用上述方法不能去净时,可先试用Na4-EDTA溶液(10%),用软毛刷或棉签蘸EDTA溶液涮洗污染处2~3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也可以将高锰酸钾粉沫倒在用水浸湿过的污染皮肤上,或将手直接浸泡在高锰酸钾溶液中,用软毛刷涮洗2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擦干后再用4.5%亚硫氢酸钠脱去皮肤表面颜色,最后用肥皂和水重新洗涮。这种去污方法,最多只能重复2~3次,否则会损伤皮肤。
被131I或125I污染时,先用5%硫代硫酸钠或5%亚硫酸钠洗涤,再以10%碘化钾或碘化钠作为载体帮助去污。被32P污染时,先用5~10%磷酸氢钠(Na2HPO4)溶液洗涤,再以5%柠檬酸洗涤,效果很好。
在没有较有效的去污剂时,也可用普通肥皂,这时清洗的次数可以适当多一些。有时,在普通方法洗涤后用橡皮膏或火棉胶粘贴也有很好的去污效果。一般在污染处贴揭4~5次能将极大部分污染去除掉。
去污完后,应在涮洗过的皮肤上涂以羊毛脂或其它类似油脂,以保护皮肤,预防龟裂。
头发污染时,可用洗发香波
第2个回答  2017-08-15
当人员体表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时,要进行体表去污处理。对体表去污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洗涤剂,不能采用有机溶剂(yi醚、氯仿和三氯乙烯等)和能够促进皮肤吸收放射性物质的酸碱溶液、角质溶解及热水等。一般可用软毛刷涮洗,操作要轻柔,防止损伤皮肤。常用的皮肤去污剂有:①EDTA溶液:取10克Na4-EDTA(乙二胺四乙酸四钠盐,络合物),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②高锰酸钾溶液:取6.5克KmnO4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③亚硫氢酸钠溶液:取4.5克亚硫氢酸钠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④复合络合剂:5克Na4-EDTA、5克十二烷基磺酸钠、35克无水碳酸钠、5克淀粉和1000毫升蒸馏水混合。⑤DTPA溶液:取7.5克DTPA(二乙撑三胺五乙酸,络合物)溶于100毫升蒸馏水中,pH=3。⑥5%次氯酸钠溶液。亦可采用EDTA肥皂去污。将此肥皂涂在污染处,稍洒点水,让其很好的起泡沫后,再用柔软的刷子涮洗(对指甲缝、皮肤皱折处尤要仔细涮洗),然后用大量清水(温水更好)冲洗。这样反复2~3次,每次2~3分钟。最后用干净毛巾擦干或自然凉干,用仪器检查去净与否。如用上述方法不能去净时,可先试用Na4-EDTA溶液(10%),用软毛刷或棉签蘸EDTA溶液涮洗污染处2~3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也可以将高锰酸钾粉沫倒在用水浸湿过的污染皮肤上,或将手直接浸泡在高锰酸钾溶液中,用软毛刷涮洗2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擦干后再用4.5%亚硫氢酸钠脱去皮肤表面颜色,最后用肥皂和水重新洗涮。这种去污方法,最多只能重复2~3次,否则会损伤皮肤。被131I或125I污染时,先用5%硫代硫酸钠或5%亚硫酸钠洗涤,再以10%碘化钾或碘化钠作为载体帮助去污。被32P污染时,先用5~10%磷酸氢钠(Na2HPO4)溶液洗涤,再以5%柠檬酸洗涤,效果很好。在没有较有效的去污剂时,也可用普通肥皂,这时清洗的次数可以适当多一些。有时,在普通方法洗涤后用橡皮膏或火棉胶粘贴也有很好的去污效果。一般在污染处贴揭4~5次能将极大部分污染去除掉。去污完后,应在涮洗过的皮肤上涂以羊毛脂或其它类似油脂,以保护皮肤,预防龟裂。头发污染时,可用洗发香波,或3%柠檬酸水溶液,或EDTA溶液洗头。必要时剃去头发。眼睛污染时,可用洗涤水冲洗。伤口污染有时也会发生,这时应根据情况用橡皮管或绷带像普通急救一样先予以止血,再用生理盐水或3%双氧水(H2O2)冲洗伤口。去除皮肤上的放射性物质时,不仅方法要正确,而且也要及时,在一般方法无效时就应马上请医生指导,特别是所受的污染很强时,要作外科切除手术。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08-1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今年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宣传和贯彻实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8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环资委、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国家环保总局在人民大会堂联合举《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座谈会,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出席了座谈会并作了讲话,有关专家对这部法律作了解读。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突出我国核事业已经历经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取得了辉煌的成绩。目前我国的核能和核技术应用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安全问题和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设施的潜在风险始终存在我国已有近百座核设施,有些核设施已经进入退役阶段,如果监管不严或者处置不当,其遗留的放射性物质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现正地运行的核电厂和其他核设施,也存在着潜在危险,一旦发生泄漏或者因发生安全事故产生的放射性污染,将危及周边广大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二、放射源管理不善事故频发由于用户多而分散,有的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近年来因放射源使用不当或丢失导致的放射性污染事故不断发生,不少事故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甚至人员死亡。三、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对放射性污染防治重视不够,缺乏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项管理制度,乱堆、乱放放射性废矿渣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威胁着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对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问题也日益引起公众的关注。四、放射性废物的迅速增加对环境构成潜在威胁我国已产生了大量的放射性废物,包括核电厂每年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乏燃料、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核燃料循环设施和核枝术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确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如下指导思想:认真总结我国50多年来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成功经验,适应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和核工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强化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在立法中坚持的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二是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利用;三是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分总则、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应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轴(钍)矿和伴生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第8章63条,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明确了放射性污染的管理范围放射性污染的防治,主要涉及5个方面: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物质(包括核材料,放射源,乏烯料,放射性废物)的运输;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按照本法的定义,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都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放射性物质”在本法中包括核材料,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乏燃料,放射性废物等。本法规定的放射性污染不仅指放射性物质引起的污染,由于射线或者能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水平也是污染,即放射线能量流超过国家有关标准也确定为污染。建立并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一、国家对放射性污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为了促进核能及核技术应用的可持续发展,防治放射性污染,必须依法对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矿和伴生矿开发等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活动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该法律明确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国家对放射源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目前国务院根据本法的有关条款,已决定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拟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统一监督和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务院法制已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在新的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有关的管理措施。二、建立和完善了有关监管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总结我国几十年核能和核技术利用中的经验和教训,参照国际上成熟的通用实践的基础上,对核设施、核技术应用、铀矿和伴生矿开发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污染防治做出了规定,确立了核设施的安全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辐射环境监测、核事故应急等管理制度;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特别是在核技术应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该法吸取了我国在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涵盖其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出口、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等各个环节,贯彻了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比我国现行的实践有较大的改进。该法律还授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辐射环境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与检测工作的机构、人员实行考核与资格认定制度。三、重视放射性废物管理,强化核设施退役工作的监管为了防止放射性废物对环境造成放射性污染,一是要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二是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许可;三是对高中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固体废物,实行分类处置;四是国家实行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许可管理制度。为保证筹集到所需的废物处置费用,该法根据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对废物处理和处置费用作了规定。法律要求核设施应当制定退役计划,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生产成本。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确立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目标国外发达国家的辐射监测起步早,技术水平高,现在已十分完善。我国自1983年起历时7年,开展了以摸清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分布为主要目的的“全国环境天然放射性水平调查研究”。这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国情基础资料的调查研究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在联合国原子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1993年报告中,将此调查所得的陆地γ辐射剂量率数据,作为新的中国的代表值参与世界按人品加权平均,修正其以往估计的世界平均值;还将此调查所得的土壤中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结果与美国的同类结果一起推介为世界典型土壤中放射性核素含量的代表值。从1990年起我国逐步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目前,全国有26个省市对辖区内重点城市实施了常规辐射环境量监测工作。目前,全国有26个省市对辖区内重点城市实施了常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90%以上省市编制了辐射环境质量年报。国家环保总局自1996年开始提供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将辐射环境质量状况编入《全国环境质量年报》。并对重点核设施周围环境及其液态流出物进行监测。例如,浙江和广东省环保局分别对秦山地区和大亚湾地区的核电站周围环境连续进行了十多年的监督性监测,并且不定期地对核电站液态流出物进行抽查监测,建立了核电站外围连续监测系统。根据国家“十五”环保计划,我国现阶段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目标是: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范监测方法,提高辐射环境监测队伍素质,完善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构筑辐射安全监控和应急体系,形成与我国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全面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抓好核设施流出物监督性监测和核技术应用项目污染监测工作。到“十五”期末,使我国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基本实现“组织网络化、管理程序化、技术规范化、方法标准化、装备现代化、质量保证系统化”的总体目标。另外,为防止境外放射性流入我国,本法规定禁止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进入我国境内或经过境内转移。同时增强对放射性污染的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的幅度。《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方面缺乏法律的历史,认真学习和贯彻该法,对于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促进核能和核技术应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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