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借了高利贷,已经还的利息,都接近本金了

几个月前因为一些事情借了一百多万的高利贷,口头约定月利率10%,几个月来一直付了利息,现在已经穷途末路了.请问:1,如果对方起诉我,我是否可以要回8个月来的利息,然后再偿还本金,或者少算点利息也可以.2,我现在还在外面躲债,这些放高利贷的又都比较野蛮,我该怎么办?3,另外还有一个人因为业务往来欠我一笔钱,大约有八十多万,我是否能把债务也转移给他?4,8个月里,已经支付了120万元的利息,如果能索回的话,请问能够索回多少?备注:借据上只写了我借了他们的多少多少钱.如果不能索回一部分利息的话,我将无法偿还本金,还不了钱的话,从法律的角度,结果会怎么样?我会坐牢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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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14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所以说如果借据上没写明要支付利息的话你可以不必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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