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老师说是任何机关不得在同一是由做出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处罚。具体是说不同行政主体对同一是由的处罚,还是同一主体不能先后两次做出处罚?还有,假如,我罚款又没收违法所得(两者都是财产罚),算不算违背了原则?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要适用本原则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只存在一个行为,如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不适用该原则;
2、只违反了一条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定,不适用该原则;
3、不得作出两次处罚决定。
同一次处罚可以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处罚。
扩展资料
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它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何意义?
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动十分复杂,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是错综复杂的,因此,同一行政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
面对这种情况,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又不能违背行政处罚过罚相当、依法处罚的原则,如何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如果简单地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有可能会使违法者逃脱应受的处罚;但如果盲目地允许对同一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都有权再处罚,必然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也会损害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正因为如此,有必要对同一违法行为侵犯了同一或者不同法律规范的几种情形作出分析,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深入研究,避免实践中这一原则的不同理解,以利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政处罚实践中的正确运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既合理又合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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