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商户销售“西湖龙井”被判罚款4万元

如题所述

近期,广东的一名商户因销售被指控侵权的商品,被罚款4万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作为“西湖龙井”文字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持有者,负责该商标的注册和监管工作,并制定了详细的使用规则。该商标早在2012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3年,原告在该商户陈某个体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标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金额为1035元,随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然而,陈某辩称其茶叶来源于杭州西湖区龙井村,且有防伪标识,但因其在销售时未正确使用防伪标识,被认定为侵权。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西湖龙井茶协会享有商标专用权,陈某的销售行为构成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侵犯了权利。虽然被告坚称不知情,但因其作为专业茶行经营者,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则应有了解,因此被判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4万元(含维权费用)。

一审判决后,陈某上诉,认为其茶叶有合法来源。但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认为陈某作为专业人士应遵守使用规则,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茶叶的合法来源,因此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要求陈某停止侵权并赔偿4万元。这一案例强调了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尊重和保护,以及商家在销售此类商品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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