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只是擦伤却要求高额赔偿怎么办?

如题所述

法律问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刮擦,非机动车驾驶人轻微受皮外伤,软组织挫伤,受伤者无理取闹漫天要价要求我们赔付药费等4万元,协商不成现在他起诉与法庭。我想问下律师,这种情况我们机动车被保全后,我们需要付多少钱能提出机动车?对方保全要付多少保全费?法院对于这种案件要多久才能处理完?(律师呼叫中心邀请惠州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 李律师:不用怕,积极应诉。对方的赔偿除包括非机动车修理费、医药费和误工费及必要的交通费用,伤势较轻没有其他费用,这些加起来没多少钱的,要想提车需要提供与保全价值相当的财产,如果对方漫天要价最后判决只有很少一部分,那么保全费用你只需承担和判决相符的保全费,剩余由他本人负责,法院审理时间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却很难说。 刘律师:协商不成可以要求对方起诉解决,提交保证金后可以将车辆提出。 相关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属性和作用 本文主要介绍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属性和作用的相关知识。对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鉴定结论 理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调查取证及一系列的技术鉴定等活动后,对当事人的交通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的技术分析结论,它的核心是在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基础上的成因分析,反映的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认定的是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起的是在追究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时的证据作用。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公安机关,特别是交警部门的同志。新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从字面上看似乎支持了这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行为 笔者持这种观点。因为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交警部门是享有交通安全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其依据职权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追究交通事故当事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直接关系交通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具体地在以下方面与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存在明显区别: 社会对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在履行职责中作出的究竟为何属性,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出现偏差时,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说得更明白一些,就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司法审查范围,争论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并没有消除人们的困惑,反而使本已渐趋明朗的这场争论重陷以往的迷茫,而弄清这个问题,对于促进交警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正确地处理交通事故,有效地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仅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为例,就个人对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法规的理解,结合多年来从事律师工作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和体会,谈谈对有关问题的粗浅看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虽然取消了“责任认定”的字眼,把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明确界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从该法条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等内容的要求看,其实质还是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只是立法者不知出于何种考虑,而给它蒙上一层“证据”的面纱罢了。所以,本文在讨论有关问题时仍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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