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

如题所述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典型的具体危险犯,保护法益为交通领域的公共安全。

破坏交通设施罪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设立,1997年《刑法》修订时保留了破坏交通设施罪,此后未作出法律调整,相关规定延续至今。

(一)1979年《刑法》设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1979年《刑法》首次设立了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1979年《刑法》第108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但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1979年《刑法》第110条的规定,如果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延续至今

1997年《刑法》修订时,未对1979年《刑法》设立的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内容上的修改。此后,历次《刑法》修正均未对破坏交通设施罪作出法律调整,破坏交通设施罪延续至今。

(三)司法解释不断完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司法认定

虽然《刑法》并未对破坏交通设施罪作出法律调整,但有关机关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破坏交通设施罪行为对象界定不清以及与盗窃罪易混淆等问题。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知》,强调“盗窃、破坏铁路线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车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确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行为对象。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回应了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应当以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问题,明确偷盗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为,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一)行为主体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对象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行为对象是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本罪的交通设施包括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其他交通设施。

凡是可供汽车、电车通行的道路、桥梁、隧道均应认定为本罪中的公路、桥梁与隧道。

破坏民用机场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破坏的是军用机场,则成立破坏军事设施罪。

(三)行为内容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行为内容为:对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实施了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

1.破坏行为

实施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毁损的物理性破坏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功能的功能性破坏,如拆卸铁轨、拔掉轨道枕木、毁损交通标志、在公路或机场上挖坑掘穴、熄灭灯塔上的灯光、改变信号灯颜色等。不管是采取物理的破坏方法还是其他破坏方法,其特点都是使交通设施的功能丧失或者减损。

2.造成危险

破坏行为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并非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而是破坏交通设施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如前所述,法条中的“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指“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倾覆、毁坏”,或者“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以下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1)将渣土倾倒在高速公路或其他交通要道上,使过往车辆产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不具有使过往车辆倾覆、毁坏危险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2)对于盗窃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例如,盗窃高速公路中央栅栏,如果中间没有其他隔离物的,宜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除中央栅栏外,还有花草等隔离物,则宜认定为盗窃罪)。再如,盗窃高速公路旁边的栅栏,如果栅栏外是没有车辆、多人通行的庄稼地、山地等的,宜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栅栏外是车辆、多人通行的辅路,则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3)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条的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也可以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四)责任形式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出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设施或其关键部件,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也成立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打算破坏军用机场,实际上破坏了民用机场,或者相反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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