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如题所述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时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资本充足率、财务状况、合规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并需事先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批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则需满足更高的财务指标、合规性、资本充足率、国家监管要求以及经济状况等条件,同样需事前获得相关批准。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需满足注册资格、社会声誉、财务状况、资金来源、经营管理能力等条件,而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则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且资金来源合法。

为确保村镇银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同样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需事先获得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的审批。

在完成工商登记后,村镇银行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股东不得进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村镇银行也不得接受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同样不得转让或质押。股份变更后,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需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综上所述,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旨在确保金融稳定,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村镇银行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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