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详细内容

如题所述

根据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一项针对物流企业的优惠政策实施。这一政策针对的是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论是自用还是出租,其城镇土地使用税计征标准将按照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的50%执行。

所谓物流企业,是指专门为企业生产、流通、进出口以及居民生活提供仓储和配送服务的公司。这些企业涵盖了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如粮食、棉花等)、矿产品(如煤炭、矿砂等)和工业原材料(如化工原料、钢材等)提供仓储服务的业务范围。仓储设施的占地面积需达到6000平方米以上,涵盖了各类仓库、油罐、货场、晒场、罩棚等存储设施,以及与物流作业相关的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和装卸搬运区域。

要享受这一减税待遇,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这是一项明确的税务政策,旨在支持物流行业的发展。

此政策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于2012年1月20日生效,所有相关企业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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