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丹东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丹东市推出一项旨在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的“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城市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两侧的各类责任主体,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根据国务院相关条例和辽宁省城市管理规定,丹东市明确了“门前四包”的具体内容。首先,责任人需在门前划分责任区,包括包门前秩序,即保持建筑立面整洁,规范牌匾广告,严禁乱搭乱建和占道经营等行为。其次,责任人需保持责任区内的卫生清洁,包括设置垃圾容器、正确投放垃圾、清除积水和积雪等,严禁焚烧废弃物。



此外,“门前四包”还包括包绿化完好,即维护树木花草的完好,不得破坏绿化设施,以及包设施无损,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损害市政设施。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监督和指导责任人履行责任,并通过签订责任状进行管理。



如果责任人将临街场地出租,承租人将承担“门前四包”责任;未出售的房屋或无承租人的,则由所有权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并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将依法处理。



对于违规责任人,将被要求限时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将受到相应处罚,罚款收入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如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该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旧的“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丹东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2月1日丹东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丹东市人民政府以丹政发〔2011〕47号印发。《办法》共16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1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丹东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丹政发〔1999〕36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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