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是再婚,婚前有简单的财产协议,但没有经过公证,有效吗?

双方都是再婚,婚前有简单的财产协议,但没有经过公证,有效吗?
协议内容大概是这样:双方约定婚前个人名下的财产为个人所有,婚后个人收入个人独具支配权,婚后七年后,双方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
请问这样的协定,如果婚后七年内发生矛盾导致离婚的,可以定性为婚后的收入为个人财产吗?

有效。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不用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
最好将婚前的约定改变为婚后的约定。很简单,双方将婚前约定时间改为结婚登记日之后,内容无需改变。
或者还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哪些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9-12
协议有效。
第2个回答  2010-09-12
有效
第3个回答  2010-09-12
该协议有效。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条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第五条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第六条 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
  (二)结婚证或者其他有效婚姻证明;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四)所涉及记名财产的权属凭证原件,但仅就财产进行概括性约定不涉及具体财产的除外(例如,记载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七条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所涉及的财产。对具体财产进行约定的,应当列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约定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协议内容是否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四)财产权属凭证原件有无可疑之处;
  (五)夫妻双方对所约定财产的权属是否清楚;
  (六)协议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九条 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询问夫妻双方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夫妻双方是否自愿签订协议,签订协议的目的,对协议内容是否清楚;
  (二)协议所涉及重要财产的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和现状;
  (三)夫妻双方对协议所涉及财产的权属和现状是否清楚;
  (四)对约定为各自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是否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出约定。
  第十条 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向夫妻双方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一)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权属变更的法律后果;
  (二)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权属发生变更,且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协议具有的对内(指夫妻之间)、对外(指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就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事宜签订财产约定协议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办理。
  前款财产约定协议应当载明协议以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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