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安置房不缴纳契税

什么情况下安置房不缴纳契税

安置房不缴纳契税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货币安置。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2、房改房。城镇职工按规定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3、法定继承。对于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4、夫妻离婚更名。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有财产,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自身特征有以下几点: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可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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