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请病假并没有明白的规则,普通是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停止规则的。
普通状况下休病假是需求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作为请假的根据地。
假如用人单位明白规则了请病假的相关流程,但劳动者从始至终就没有提交过任何病假证明,经催告并告知法律结果后照旧不提交,劳动者无法对缺勤做出合了解释,用人单位能够按旷工处置。
这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要看详细的情形。
首先从请假的角度,假如公司有规则需求经过请假审批手续,而且公司制度是合法的额,那么请假时确实需求实行请假手续。假如不实行,可能会被视为旷工或违纪。
但病假与事假有所不同,依照以往劳动仲裁的案例中来看,病假由于有其特殊性,从法院的观念来看,根本包括几个方面:
一、因员工无法意料何时生病,故公司请求提早请病假肯定不合理。
二、员工生病,不管公司批不批准,员工都需求去医院,故公司以此不批准,是不合理的。
三、员工患病停止治疗,即可算作进入医疗期,只需员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即可。
因而,在实践状况下:
一、有条件的状况下,员工能够提早向公司实行请假手续,并经公司批准。
二、若状况紧急,员工只需第一时间将请病假的事由告知公司即可,并不需求公司作出能否批准的决议。但员工必需要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才可,比方疾病诊断证明等。
三、若员工患病住院,但无法证明其有告知公司的,那么公司能够按照旷工条款处置。
四、若员工患病住院,已有充沛证据证明员工已告知公司,公司仍以员工未实行请假手续或请病假未经公司批准为由处置员工,则公司需求承当不利义务。
综上所述,员工请病假,只需及时停止了告知义务即可(也就是要有请假的动作和证据),并不需求公司批准,但事中和事后一定要及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至于这个及时性,普通在住院第一天内,将请病假的事由告知公司,以及门诊病历拍照发给公司(若不便当,可只发请病假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