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办厂,一方中途毁约造成货款无法回收怎么判决

与甲合作办一小工厂,甲见利忘义,中途甲以工厂名义提到材料后到别处加工后销售,将资金和业务都据为己有。导致工厂停工。合作被迫终止后,经司法鉴定尚有43万元应收货款,因合作期甲负责销售具体业务,且又因甲毁约而造成应收款(合作时货款全由甲收取,客户不认我,到底收否天知道)据此情况,我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按违约和毁约判甲对回收货款负完全责任

    首先要看合同里有没有明确的条款,以合同条款里提出的解决方式解决,没有明确合同条款又无法和解的,只能法院起诉了。合作办厂,双方是存在连带责任的,如果一方毁约,受到损失一方可以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自然也包括因货款未收回使自己应当得到的损失要求索赔。

    参考相关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六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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