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通俗的说就是明着抢股票,某机构欲在二级市场上大量购买某支股票,按规定应该上报披露消息。
险资就是保险业的从业公司的资金。险资举牌比如安邦保险举牌万科、民生银行,就应披露安邦购买这些公司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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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险资机构高杠杆买股行为要限制。如果是非自有资金,坚决不允许其使用杠杆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否则平仓风险会害人害己。
其次,不能允许险资机构利用万能险等金融产品谋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如果险资利用非自有资金、利用别人的钱当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指手划脚,其对上市公司的不当干预和颠覆,很可能对实业企业的治理和稳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再次,险资举牌后第一时间要披露更加详细的股权变动说明,要格外明确资金的来源和举牌意图及计划持有期限。如果没有谋取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计划,就必须声明和明确披露,避免让市场去猜想。
当然,市场的基础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A股市场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野蛮人”,除了资产荒等背景之外,中国股市的上市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还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野蛮人”只是乘虚而入。
但如果这些“野蛮人”不是为了短炒和投机赚一把就走,而是为了谋图上市公司的壳,则不能简单地将“野蛮人”与“强盗”划等号,毕竟A股IPO上市太难、买壳太贵,导致很多实业企业也想通过二级市场来偷袭进入资本市场,以实现借壳。
从这一方面看来,A股市场改革任重道远,证监会还应多一些务实监管和基础制度改革。(中新经纬APP)。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苏培科:险资举牌行为是时候该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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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是引导市场发挥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必然结果
二、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发挥
三、适度加强对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行为的监管有助于资本市场发育的完善
四、资本市场的深化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必须在完善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下才能得到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