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建设用土地国家有何扶持政策?

如题所述

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财政扶持政策。从2009年起,我省开始农民合作社国家、省、市和县四级示范社创建活动,省级财政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全国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并适当给予奖励。
三、金融支持政策。把农民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四、用地用电政策。为引导农村土地向合作社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省政府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标准粮田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由农民合作社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提出“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支持合作社发展。
五、人才支持政策。把农民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培训项目,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六、农产品流通政策。鼓励和引导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七、中药材种植的扶持政策。目前我省暂没出台扶持支持中药材的生产政策,有些市县(如南阳、济源、禹州等)出台有专门中药材生产扶持政策。我省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有针对中药材的扶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可以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并逐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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