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五保户新政策规定?

我因类风湿强直性脊椎炎致残无劳动能力,无妻无儿无女被鉴定四级残疾五保户被撤。问我是否够五保户标准?

国家的《五保供养管理条例》规定,凡丧失劳动能力,又法定赡养人的农村居民,经村委会讨论,村民会议表决,都可享受五保户待遇。

五保户承包田和原有财产有其自己保管使用,也可委托村委会代为保管,在其去世后有村委会负责收回。

也就是说,无二无女的农民只有丧失了劳动能力,都可申请成为五保户,其土地在其在世时由其自己管理和使用,任何人无权擅自收回。

具体的你可看一下国家的这个条例和你省的《五保供养条例实施办法》。

扩展资料:

所谓五保,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五保户”常见于我国的农村地区,这种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的一贯原则,是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人;

(三)无生活来源的(包括捡垃圾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即捡垃圾者为有生活来源);

(四)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的村民。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五保对象的确定: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凭《五保供养证书》享受五保待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五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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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15
国家的《五保供养管理条例》规定,凡丧失劳动能力,又法定赡养人的农村居民,经村委会讨论,村民会议表决,都可享受五保户待遇。五保户承包田和原有财产有其自己保管使用,也可委托村委会代为保管,在其去世后有村委会负责收回。也就是说,无二无女的农民只有丧失了劳动能力,都可申请成为五保户,其土地在其在世时由其自己管理和使用,任何人无权擅自收回。具体的你可看一下国家的这个条例和你省的《五保供养条例实施办法》。
第2个回答  2018-12-10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规定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

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扩展资料: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3个回答  2017-12-29
你好
这个你可以拨打114电话查询一下当地民政局电话
若有记录工作人员会告诉你的
然后拨打民政局电话问一下2017年五保户新政策规定就可以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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