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根据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归女方,并已将孩子户口从男方家迁到了女方家。
现在经双方协商同意,孩子抚养权变更给男方,双方签署了《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书》。
现在,派出所说需要去民政局办理变更抚养权手续。但民政局说离婚协议书已经入了档案,不能变更,并告知我们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实现:一、重新办理结婚,并重新拟好离婚协议书,再离婚。二、去法院起诉,根据判决书办理。
我的疑问是:双方都协议同意了,为何政府不肯呢?不是说抚养权和户口没有关系吗,那又为何不可以迁户口?抚养权变更协议也签了,到底要如何才能迁户口?重新结婚再离婚显然行不通,万一结婚后一方不同意离婚呢?去法院起诉?双方都同意了还起诉个毛线?
百度看了一些类似的律师回答说是可以,具体咨询派出所。现在咨询的结果就是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