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开始使用常住人口登记表了吗

如题所述

  不是1965年,而是1985年开始启用。


                             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

  【法规标题】《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使用规定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85.09.06                                 【实施日期】1985.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户籍与身份证       【唯一标志】87960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是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必须履行的登记手续。登记表内有关公民申报的项目,可由本人申报,工作人员填写。登记表经核对无误,由本人签名。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事项,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定后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登记表经签发机关审定批准后,由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按照街道门牌号码的顺序建档管理。

  公民因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或证件丢失、损坏,以及证件有效期满,换领新证时填写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应按上述原则管理。原《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记事栏应注明换证原因,并另行编排保管。

  三、公民迁出户口登记机关管辖区后,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行编排保管,以备查考。

  四、公民申报项目的填写要求:

  1.姓名——填写本人户口登记的姓名,并要写全称。如“库尔班。买买提”不能只写“库尔班”。

  2.别名——填写本人过去使用过的名字和艺名、笔名等。没有别名的不填。

  3.性别——填写“男”或“女”。

  4.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未满十八岁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已满十八岁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随父亲还是随母亲,由本人决定后填写。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填写“入籍”二字。

  5.出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日期。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将农历换算成公历。本人记不清出生日期的,可由本人或其亲属确定一个日期。

  6.宗教信仰——本人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7.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如“北京海淀区中关村8区4栋6单元609号”。若本人系集体户口,其住址应填住所的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京剧院一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宣武区虎坊桥14号4楼927号”,不能写成“北京京剧院4楼927号”。

  8.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以外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没有其他住址的不填。

  9.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后登记入户的地址,可只填到县(市、旗)级,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

  10.籍贯——填写本人的祖籍,可只填到县(市、旗)级,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

  11.文化程度——按本人现有学历填写。

  12.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分别填写“有配偶”、“丧偶”、“离婚”。未婚的不填。

  13.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本人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14.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生产社队等部门的具体名称,要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15.职业——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应填具体的职务名称,如“科长”、“钳工”,不能只抽象地填“干部”、“工人”。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性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卖蔬菜”。

  在校学习的学生,填写“学生”。

  从事家庭副业,并以家庭副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据情填写职业,如“养鸡”,“种菜”等。

  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技校、中专、大学毕业生及退伍军人,尚未分配工作的,暂不填写。

  退休、离休的干部职工和靠领退休金生活的农民,填写“退(离)休干部”、“退(离)休工人”,“退休农民”。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16.身高——按公制量度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

  17.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按其他血型分类填写。

  18.申领居民身份证原因——据情填写“迁入”、“入籍”、“退出现役”、 “身份变更”、“原证损坏”、“原证丢失”或“原证有效期满”等。第一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不填。

  19.申领居民身份证签名——由本人签署户口登记的姓名。不识字的,可签盖本人印章或按捺本人指纹。

  五、其他登记项目的填写要求:

  其他登记项目,一律由户口登记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1.户别——据情填写“农户”或“非农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的姓名。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两字。本人不是户主的,按本人与户主的关系写明称谓。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同学、同事等,但子女、兄弟、姐妹多的,应写明行次(如长子、次女、三弟等)。本人与户主系亲戚关系的,也须写明具体称谓,如岳父、侄女、表兄等。

  4.签发意见——填写发证机关对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意见,填“同意发证”、“缓发”,“不予发证”等内容。

  5.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及有效期限——按签发机关对居民身份证签发的日期和证件的有效期限内容填写。

  6.居民身份证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根据《关于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的原则为申领人编定的证件号码。

  7.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8.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9.何时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和迁入地的县(市)一级的地址名称,在县(市)名称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的简称。

  10.何因注销户口是否缴销居民身份证——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原因,如“迁出”、“出国定居”、“应征入伍”等,同时写明注销户口时是否缴销了居民身份证,如已缴销,写“已缴销”;如未缴销,应写明“证件丢失”等原因。

  11、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记载——系指《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项目(不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项目)变更、更正的情况。如有项目发生变更、更正,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在“日期”、“办理人章”栏内签明变更、更正的时间,并签字或加盖印章。(表格省略)

追问

那60年代是如何做户籍登记的?谢谢!

追答

  195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开始规范人口登记。
  1、户口登记,永远只能以常住户口为基础进行登记的;
  2、当时没有电脑,只有一本一本的活页登记册,每户一页,全是手工登记,登记的内容也很简单,没有身份证编号,没有照片,简要说明这一户里,谁是户主,户里有哪些人,互相之间的关系,住址,工作单位;没有1985年时专门设计的登记表。
  3、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4、农村的,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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