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的规定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劳动法并没有规定有害工种每月保健费用的,由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害工种的补贴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有职业危害工种的保护规定主要有: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扩展资料

津贴属于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津贴是一种补偿性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在特殊的环境和条件下超常劳动消耗和额外支出的一种补偿。

2.大多数津贴所体现的主要不是劳动本身,即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而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差别,主要功能是调节工种、行业、地区之间在这方面的工资关系。

3.津贴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往往是一事一贴。多数津贴是根据某一特定条件,为了某一特定要求而制定的,这与工资制度综合多种条件与因素的情况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在确定津贴的条件、范围、对象时,界限必须十分明确。

4.津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随着工作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不象标准工资那样,一经确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变动。

从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国家统一建立的津贴,一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自建的津贴,一般在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开支。

建立这种津贴制度对于鼓励职工到生产急需而工作条件又十分艰苦的地区或岗位工作,对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生产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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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7

第2个回答  2015-03-24
你所说的特殊工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拟定的特殊工种名录,报劳动部批准后才能执行。
有关特殊工种津贴的规定很多,多数为地方或行业标准,你可以根据你所从事的行业或地区查找一下文件: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1997年11月12日 人发[1997]107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复函 (1989年5月18日 劳薪字[1989]9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 (1987年12月14日 劳人薪[1987]62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等两市一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问题的复函 (1987年4月28日 劳人薪[1987]17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 (1987年1月9日 国药联人字[1987]第18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29日 劳人薪[1986]106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1986年11月24日 劳人薪[1986]105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海洋局部分海洋观测、监测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 (1986年7月17日 劳人薪[1986]71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门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 (1986年7月17日 劳人薪[1986]70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 (1986年7月14日 劳人薪[1986]67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和凉山等地艰苦地区津贴标准、工资区类别问题的复函 (1986年6月25日 劳人薪[1986]61号) 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我国赴南极考察人员生活待遇的规定 (1986年6月10日 国南办后(86)045号) 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问题的意见 (1986年2月13日 (86)农(人)字第1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 (1985年12月18日 劳人薪[1985]71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9月27日 劳人薪[1985]46号)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 (1984年11月10日 民(1984)协47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 (1984年9月12日 劳人薪[1984]159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提高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1984年8月25日 (84)城劳字464号) 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1984年7月28日 [84]公发(审)116号)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1984年7月16日 (84)铁劳字1020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6月13日 (84)城环字第351号) 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4年5月8日 (84)广发干字330号) 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通知 (1984年4月23日 广发干字[1984]286号) 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外交服务人员补贴的暂行规定》给外交人员服务局的复函 (1984年3月3日 (84)部办字第026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工资、保健、福利等问题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复函 (1983年8月5日 劳人薪[1983]359号)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1983年7月21日 [83]公发(治)90号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农垦、水产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 (1983年6月10日 (83)农垦字第88号) 关于建立油锯伐木工保健津贴制度的请示的批复 (1983年5月21日 文号:(83)林计劳字60号) 农物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1月28日 (83)农牧字第10号) 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办法 (1983年1月12日 (83)国气人字第009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工序实行岗位津贴问题给兵器工业部的复函 (1982年12月30日 劳人薪[1982]82号)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 (1982年12月23日 (82)农(人)字第37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卫生津贴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 (1982年10月8日 (82)城劳字第378号) 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野外工作津贴地区类别的复函 (1981年12月25日 (81)劳总薪字149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的津贴等待遇问题给交通部的复函(摘录) (1981年12月1日 (81)劳总薪字145号) 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劳教、劳改工作干部试行岗位补贴的通知 (1981年7月7日 (81)公发(劳)95号) 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 (1981年3月17日 (81)教计资字049号) 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问题给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省劳动局(厅)、地质局的复函 (1981年2月3日 (81)劳总薪字6号 地劳[1980]46号) 地质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的复函 (1980年11月22日 地劳[1980]867号 (80)劳总薪字第201号) 中央气象局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 (1980年10月6日 (80)中气计字第170号)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 (1980年10月6日 民发[1980]66号 (80)劳总薪字186号)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 (1980年9月19日 (80)劳总薪字179号 (80)财企字492号 (80)物政字571号)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1979年12月30日 (79)卫政字第1700号 (79)财事字第399号 (79)劳总薪字第185号) 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 (1979年12月26日 (79)供销日联字第768号 (79)劳总薪字第201号 (80)财企字第6号)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 (1979年11月27日 (79)教计字489号 (79)财事字393号 (79)劳总薪字163号)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1979年10月31日 (79)卫防字第1560号 (79)财事字第336号 (79)劳总薪字第133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主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 (1979年10月17日 国发[1979]245号)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先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78年12月17日 (78)教普字1352号) 国家劳动总局、冶金工业部关于对钢铁冶炼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问题的通知 (1977年12月6日 (77)劳薪字178号 (77)冶劳字1208号)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1977年6月24日 (77)建发施字第176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局关于解决微波、调频、地震和气象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 (1975年8月2日 (75)计劳薪字160号) 劳动部关于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 (1964年7月17日 (64)中劳薪字第285号) 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 (1964年5月15日 (64)国劳字221号) 劳动部、中央气象局关于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 (1963年11月25日 (63)中劳薪字第662号 (63)中气计张第162号) 铁道部修订铁路职工出差、助勤、施工、乘务、救援津贴支付办法(摘录) (1962年10月27日 铁劳资郭[1962]字第3341号) 铁道部修订公布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 (1962年9月29日 铁劳资郭[1962]字第3065号) 劳动部复吉林省劳动厅关于保健津贴问题 (1961年6月29日 [61]中劳薪字第55号) 劳动部工资局复地质部人事司关于地质科学院建立保健津贴制度问题 (1960年8月18日 [60]中劳薪字77号) 劳动部、卫生部颁发关于夏秋间工矿企业卫生保健工作的指示 (1951年7月17日 [51]中劳护字第1586号)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3-24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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