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众型经济犯罪”?

如题所述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的金融证券类、传销类、欺诈类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而只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括的法律术语。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1、涉案主体复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由一个或数个主犯指使或唆使多个行为人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因此,涉案人员多、广、杂。涉案人员身份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从下岗职工、农民、离退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职工、公务员乃至高学历的“白领”等。2、涉案地域广,金额大。从地域上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许多案件都属于跨区域作案,受害群体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从金额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金额均较大。3、欺骗手段多样化隐蔽化。如犯罪分子为引来“投资”,往往向投资者承诺畸高的回报率,运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引诱被害人上当。法律依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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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14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的金融证券类、传销类、欺诈类经济犯罪。

(一)环境因素:

我国的国情,即社会转型期背景下的结构性要素失衡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进程的逐步加快和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利益仍然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变动之中,经济领域的结构性矛盾不断出现,诱发了经济犯罪活动,使经济犯罪仍然处于高发状态。

(二)立法因素:

我国刑法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规定过于粗疏,导致犯罪成本过低,刺激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

(三)体制因素:

社会规制措施缺位及管理机制失调。

(四)个人因素:

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和相关金融知识的匮乏,以及风险意识、防范意识不强,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扩展资料:

基本特征:

一、涉案主体复杂。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由一个或数个主犯指使或唆使多个行为人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因此,涉案人员多、广、杂。涉案人员身份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从下岗职工、农民、离退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职工、公务员乃至高学历的“白领”等。

二、涉案地域广,金额大。

从地域上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许多案件都属于跨区域作案,受害群体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从金额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金额均较大。

三、欺骗手段多样化隐蔽化。

随着国家对涉众经济型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日趋多样化,隐蔽化,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难度。如犯罪分子为引来“投资”,往往向投资者承诺畸高的回报率,运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引诱被害人上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涉众型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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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8-31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的金融证券类、传销类、欺诈类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而只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括的法律术语。
基本特征
1、涉案主体复杂。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由一个或数个主犯指使或唆使多个行为人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因此,涉案人员多、广、杂。涉案人员身份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从下岗职工、农民、离退休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职工、公务员乃至高学历的"白领"等。
2、涉案地域广,金额大。
从地域上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许多案件都属于跨区域作案,受害群体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市;从金额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金额均较大。
3、欺骗手段多样化隐蔽化。
随着国家对涉众经济型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日趋多样化,隐蔽化,给案件的侦破带来难度。如犯罪分子为引来"投资",往往向投资者承诺畸高的回报率,运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引诱被害人上当。
一、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要素失衡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要素的失衡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和极后果,成为滋生各类犯罪的温床。笔者认为,就涉众型经济犯罪而言,社会结构要素的失衡对其影响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等结构要素之间未能得到协调发展。中国在分配领域虽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但由于体制、政策、市场竞争及行政垄断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及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异显著,形成了以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口和城镇广大下岗失业工人为主体的贫困群体,这个群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极易被排斥在社会主流之外而呈边缘化趋向。同时收入的过于悬殊又必然导致社会心理的失衡,使得其中一部分人产生嫉妒、非法占有甚至破坏的心理,从而使得滋生犯罪的土壤不断扩大。尤其当他们目染耳濡某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发财致富却能侥幸逃脱法律制裁时,就会产生心理失衡,在暴富梦想和侥幸心理的驱使下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从就业结构来看,虽然中国已从一个以农业就业为主的农业社会的就业结构,转变为以第二产业就业为主的工业社会的就业结构,有了质的飞跃,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就业问题,中国的就业形势极为严峻:据统计:"十五"期间中国每年新增劳动力均在1000万左右,如此庞大的劳动力供给已远远超出社会需求,从而产生大量待业、失业人员。他们由于没有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为了生存势必想方设法以获取收入来源,而他们的此种境况及心态极易为某些不法分子所利用,进而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牺牲品。
最后,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急需迅速提高全民族的受教育程度和人口素质,然而却仍有相当数量国民的文化素质水平不高,从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的文化结构层次来看,有相当数量的受害人文化水平很低,甚至连投资中的一些常识性知识都不甚了解,由此导致上当受骗。
二、社会规制措施缺位及管理机制失调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出现剧烈的冲突,加上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与盲目性,进而必然会导致大量的经济行为失范。失范意味着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失范行为的产生则是由于如下两方面的原因所致:一是规范的供给不足或难以适用;二是社会管理机制的失调。
首先,在法制社会中,控制人们物质欲望的主要途径是法律手段,法律中的漏洞就会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由于经济犯罪是以违反一定的经济法规即行政违法为前提,这就涉及经济法规与刑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但由于刑法中个别经济犯罪立法语言的含糊性,不仅使得相关经济犯罪与一般经济违法行为难以区分,甚至使得其与合法行为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如刑法对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由于对"公众"一词在立法上缺乏必要的说明,虽然在刑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其解释为"社会不特定的对象",但问题是到底向多少人借贷或者借贷多少属于合法范围,超过多少入或数额构成行政违法,又在何种条件下构成犯罪。界限的模糊不清,给不法分子开了方便之门。
其次,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传统的行政社会管理体制,具体表现为层层放权:但在层层放权的同时却未能建立相应的监控网络,诸如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群众监督等,从而导致原来的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社会控制机制逐渐削弱甚至完全消失,管理体制上的疏漏也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开了方便之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管理中的漏洞。行政管理中出现许多漏洞,如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的非法传销,在中国一向是明令禁止并予以严厉打击的,可是,在一些地方却屡打不止,屡禁不绝,究其根由,很大程度应归结于对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不力,使得它们默许甚至纵容非法传销活动:二是经济管理中的漏洞。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企业管理、金融管理、物资管理等多方面都存有漏洞,再加上权力缺乏监管,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频发。三是人口管理上的漏洞。人口管理上的漏洞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也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创造了条件,如非法传销活动日益猖獗就与人口管理制度中的疏漏不无关系。
三、被害人自身原因。涉众型经济犯罪之所以层出不穷,被害人自身的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相当一部分群众缺乏法律意识和相关金融知识,对于经济领域中的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被害人往往缺乏对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的渠道,加之贪利和盲从心理,使得投资行为往往缺乏理性。有些被害人在明知是投资陷阱的情况下,仍幻想"一夜暴富",抱着侥幸心理冒险参与,最终导致自己上当受骗,利益严重受损。
首先,从当事人角度,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犯罪行为人涉众型犯罪与被害人涉众型犯罪。因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行为人的称谓不同,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为了全面、简洁起见,这里统称为"犯罪行为人"。该分类,既注意了被害人一方,又注意了犯罪行为人一方,避免了对主体涵盖不全的不足。
其次,从当事人涉众的具体情形看,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一方涉众型犯罪与双方涉众型犯罪。一方涉众是指只有犯罪行为人或被害人一方为许多人,双方涉众是指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均为许多人。犯罪行为人涉众型犯罪与被害人涉众型犯罪均属于一方涉众型犯罪。
第三,从案件涉众的具体情形看,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一案涉众型犯罪和多案涉众型犯罪。有的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或者是被害人本身就是许多人,该类犯罪属于一案涉众型犯罪。还有的案件,犯罪行为人或者被害人本来是一个人,其之所以成为涉众案件,是因为犯罪行为人多次作案或者是被害人受到多人的侵害。该类犯罪属于多案涉众型犯罪。
第四,从犯罪的客体和社会危害性角度,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涉众型犯罪与一般涉众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较之其他类型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一般涉众型犯罪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进一步的划分。例如,涉众型经济犯罪、涉众型性犯罪、涉众型暴力犯罪等,就是根据不同标准所作的进一步划分。区分危害国家安全涉众型犯罪与一般涉众型犯罪,可以更加准确地区分不同犯罪的性质,根据犯罪的不同社会危害性,更好地打击与预防犯罪。
第五,根据犯罪行为人人数的多少,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群体涉众型犯罪与个体涉众型犯罪。群体犯罪的外在特征表现为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在内部结构上,可以表现为多个个体联合实施一起或多起犯罪,以及某起案件由不具有联系的多个个体所共同完成的情况;在危害后果方面,群体犯罪经常会因为发挥了两人以上的互动合力,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作此划分,可以更加清楚地区分群体犯罪与个体犯罪的不同特点,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犯罪。
第六,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有被害人的涉众型犯罪与无被害人的涉众型犯罪。大家都知道,有的刑事案件是没有具体被害人的。有被害人的犯罪往往会给被害人造成具体的经济损失,往往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而且极有可能产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被害人的犯罪则不同,该种犯罪不但不会给被害人造成具体的经济损失,其社会影响也会因不涉及具体人的利益损失而不被人们所重视,更不会产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涉众型犯罪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不同类型的涉众型犯罪存在一定的交叉。同一类型的犯罪,可能同时属于两种或多种类型。例如,有的犯罪,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都为多人,那么该种犯罪就既是犯罪行为人涉众型犯罪,又是被害人涉众型犯罪。二是涉众型犯罪的分类标准很多,还可以从更多的角度对涉众型犯罪进行分类。例如,还可以将涉众型犯罪分为有财产损失的涉众型犯罪和无财产损失的涉众型犯罪、自然人涉众型犯罪与单位涉众型犯罪、自然犯涉众型犯罪与法定犯罪涉众型犯罪等等。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5、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7、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8、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0、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1、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2、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3、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4、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5、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涉及范围在不断扩大。从行业看,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领域;从人员看,涉及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和学历较高的城市"白领";从地域看,从东北、华东、华北地区扩展到中西部地区。
第3个回答  2016-06-14
涉众型经济犯罪指涉及不特定群体、被害者人数众多的金融证券类、传销类、欺诈类经济犯罪,其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规范罪名,而只是对某一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总括的法律术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6-06-14
  (1)《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5—169条(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2)《刑法》第171-173条,关于假币的犯罪
  (3)《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4)《刑法》第202条抗税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如果尚未销售,但货值达3倍以上的,可定未遂。
  2.本节的其他犯罪均为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产品,如食品、化妆品等。这是典型的法条竞合,但其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第149条)。
  3.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重点罪名,请掌握其犯罪构成。
  二、走私罪
  1.本节的核心犯罪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
  ◆注意变相走私(154条)和间接走私——直接收购(155条)。
  2.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与贵重金属,只包括非法出口。非法进口的,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请注意第318、321、347条。犯这些罪时,又抗拒稽查,妨害公务的,都不并罚。原因何在?
  4.走私特定的物品,如武器、弹药、白银、淫秽物品等,不以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为犯罪成立条件。走私淫秽物品罪还要求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本节没有前两节那样唯一的核心犯罪,需要根据罪名比较记忆。注意第165-169条的犯罪主体均为国有单位人员。但165条还要求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1.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时;第159条抽逃出资罪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2.第162条之2:虚假破产罪。犯罪主体为普通公司、企业,国有、非国有单位均可。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
  ——本罪是单罚制,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特例,特在主体上。其他构成要件和受贿罪、行贿罪一样。
  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一定。如果是国有公司委派的,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本罪原来的罪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现在已经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http://www.sikao100.org/

  织梦好,好织梦

  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行为。
  注意:(1)特殊主体:不但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董事、经理。换言之,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普通员工都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也不构成本罪。
  (3)“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是否能构成本罪?不能。国有企业才能构成本罪。
  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166条,注意具体表现形式。不是不能和亲友做生意,而是不能和亲友合伙骗取国有财产。
  6.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第406条对照记忆。被骗是因为失职造成的。必须有渎职行为,还要认定对方构成诈骗罪。
  7.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第397条仅是主体不同。注意本罪的竞合问题。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区分第175条高利转贷罪与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区别都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2.第175条之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采取欺诈方式,无非法占有目的。
  3(新增).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本罪经常与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合在一起考查。如果行为人为了利用金融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通常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原则上金融诈骗犯罪为重罪),而不数罪并罚。
  4.第18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的定性:非国有公司的,定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的(含其委派人员),定贪污罪。
  5.第191条:洗钱罪。共七类上游犯罪:毒品、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注意有哪些具体的犯罪。
  6.第191条与第312条对照记忆:为所有犯罪洗钱都是犯罪。但7类之内构成洗钱罪。
  五、金融诈骗罪
  1.本节规定的8种诈骗罪,都是诈骗罪的特例。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其罪名不能定诈骗罪。
  2.本节第193-196条、第198条关于行为方法的多项规定极易成为多项选择题的考点,应予以高度重视。不能嫌麻烦而不看、不记。
  3.信用卡诈骗罪:
  (1) 信用卡的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对刑法中的信用卡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限于贷记卡,还包括借记卡等。
  (2)修正案(五)的修改: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增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之一。
  (3)冒用不同来源的信用卡,定罪不同。如果是盗窃、抢劫、诈骗来的信用卡,然后冒用的,就定盗窃、抢劫、诈骗罪,其犯罪数额为使用的数额,而不是卡内全部的存款额或者可透支额。
  盗窃者与使用者(明知该卡系盗窃所得)构成盗窃罪共犯。
  【问题】如果使用者不知道这是盗窃来的卡呢?
  (4)如果是捡来的信用卡,然后冒用的:
  1)首先注意不能定侵占罪(为什么?)
  2)原来区分在自动取款机上冒用(定盗窃罪)和在银行柜台冒用(定信用卡诈骗罪)。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就不再区分了,都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罪。
  (5) 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6)盗窃伪造的信用卡(明知是伪造的)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注意本条第4项、第5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数罪并罚问题。
  5.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不能由单位构成!哪些常见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是一个日趋重要的考点,大家要下决心记住重点犯罪有无单位犯罪。 copyright dedecms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1.偷税罪;构成犯罪是双条件都具备“数额加比例”。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2.抗税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例: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致人轻伤的,仍定本罪,不定妨害公务罪。
  3.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注意第204条第2款“一行为两罪”的问题(为什么?道理何在?)。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注意虚开又骗税的,只定虚开罪,但最高可以处死刑——08年的真题。
  5.注意205条、206、208条各自的第2款:均不并罚。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1.本节罪名较少,也很清晰。掌握本节的关键在于掌握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的概念。
  2.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要同时具备(1)已注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3)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的3个条件。
  3.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4项: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定本罪,而不是诈骗罪。
  思考:这个立法有无问题?此时应如何处理?
  4.第219条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罪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还包括非法披露自己通过非法和合法途径获得的他人的商业秘密。http://www.sikao100.org/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本节有几个罪名较为重要,应重点掌握。
  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掌握法条。
  如果用虚假广告的方式侵害他人商业信誉呢?如果用虚假广告的方式诈骗钱财呢?
  ——区分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
  2.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注意五种诈骗形式。冒用与借用不同。借用不构成犯罪。
  3.第225条: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快要成为一个“口袋罪”了。以下行为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非法经营彩票。
  注意组织、领导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变成了独立的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第226条: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的区别——有真实的交易。
  【注意】此罪中的暴力行为不能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思考】行政机关利用垄断地位强买强卖是否构成本罪?
  该文章转摘自国家司法考试网(http://www.sikao100.org) - 详文链接:http://www.sikao100.org/fuxi/20090823/4993.html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