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急急急!

如题所述

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亮点一:问责制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指出: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这里说明两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关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以上内容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都规定得非常清楚,问责制应当可以依法落实。>>>

亮点二: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指出,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课程、教学质量、办学基本条件、教师问题。这些在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得非常清楚。其次,法律中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些都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义务教育向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此外,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要对特殊学校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要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本法还规定农村的经费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有了法律的保障,各级政府将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为今后新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新方向。>>>

亮点三:免杂费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指出,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所有中小学生实施了免杂费的工作,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到现在为止,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占65亿。西部农村4900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享受到免杂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中部地区还要再选择一些省实施免杂费的规定,因为中西部的差距比较大,在试点的基础上,两年内中部地区的免杂费工作将全部完成。

关于城市的免杂费问题,陈小娅指出,浙江、天津、上海、广东等一些东部发达地区在9月份已经开始对城市学生免杂费,免杂费工作城市比农村的情况更复杂。>>>

亮点四:治理乱收费有法可依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为:一是教材费,即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用书费用,二是作业本费。这两项收取的费用,如果不是给予困难学生的免费政策,学校为了教育教学的需要,可以收取以上两种费用。另外,在部分学校中,可以向一些边远地区或者是寄宿学生收取一定的寄宿费,这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学校不能变相地推销商品等,比如学生不想在学校吃中午饭,如果学校非要强制学生,这就是变相推销。此外,国家严禁推销教辅材料,更不能推销各种商品。>>>

走近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开始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2月和4月的两次审议,“草案”已臻于完善。此次交付三读的“草案”共八章63条,总字数7000余字,内容与规模都大大拓展。无论从整体结构还是条款内容看,几乎是重修一部法律。
专题:聚焦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一部“免费义务教育法”

很多人把此次通过的“草案”形象地称作“免费义务教育法”,其原因主要是其中正式明确了这样一点:“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此次“草案”第六章用了14条、1800字左右,规定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

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不被挪用,“草案”更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分配各项教育投入时,必须优先保证义务教育,把其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淡化意识形态色彩

此次“草案”与前两次审议稿相比,有一处明显的修改,是对义务教育培养目标的表述。

“草案”中首次明确:义务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四有公民”,不再保留前两次审议草案中关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表述。

“草案”总则中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奠定基础”。而前两次的审议稿中,在此之外还特别提到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作出这处修改,主要是为了与《宪法》和中共十六大报告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适龄公民的教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表述不能涵盖全部的义务教育对象。修改后的表述更准确,也少了“一些政治性和意识形态色彩”。

·关注教育公平

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公平问题,此次“草案”也规定,“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对于擅自设立重点学校、重点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但是有教育专家指出,中国目前城乡之间、城市内部学校之间,确实存在着严重的义务教育资源分配失衡。这些问题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这次“草案”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重点校、重点班等,并不可能根本解决“择校”等问题。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此次“草案”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此,专家指出,这一条款并未突破现有政策和国务院文件的表述,而且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且把具体办法的制定权下放到省级政府,效能就更会大打折扣。

教育专家指出,此次义务教育“修法”意义重大,但仍受制于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其贯彻执行必然受到行政管理体制、户籍制度等改革滞后的影响,不可期望过高。

参考资料:http://edu.people.com.cn/GB/4545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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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7-01-14
我觉得中国的教育体系真的得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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