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树立正确的证据观

如何树立正确的证据观

识证据观才是科学证据观。树立正确的证据观,对于我们全面、系统、实事求是地观察和研究证据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知识证据观,就是将证据现象视为一种知识即人的认识的结果,是主客观相结合的结果,在这个前提下再对它进行观察和研究。而不是象事实证据观那样,将证据现象视为客观之物,视为一个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之物。而且,事实证据观只是从物质的角度、而不是从信息的角度对证据现实进行观察和研究,知识证据观则是侧重从信息的角度而不只是从物质的角度来对证据现实进行观察和研究。这是在证据学领域而不是在哲学领域对证据观的实事求是的定位。是把对证据现象的观察从哲学观察中跳出来,是从证据学的具体学科的实际出发的一种新观察、新定位。这样的定位,符合证据现实即证据现象的实际,符合科学精神和科学规则。我们都知道,没有知识的证明活动是不可想象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没有知识的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只能是一种胡说八道。“法官有时对证据有一种感觉、一种直觉的反应,其基础是他们的经验、常识、以及这世界转变方式的知识。”“相关性有时依赖于人类那不断增长的知识和特殊领域内的专门知识。”(《刑事证据大全》,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P66)知识证据观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是一致的。事实也好,证据也好,只要是在“证明活动”这个论域内,就都是人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知,就都是主观活动的认识结果即知识。同一个认识对象,一百个人可能会有一百种认知,只是各种认知的社会认同度不同罢了。当然,从存在意义上来说,事实是客观的,知识也是客观的,即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着的。知识作为客观存在,在感觉和思维中是作为人的神经功能、作为人脑的机能存在着,在语言中或是作为声波的振动、或是作为墨迹纸张、或是作为电磁波的数据信号、或是作为烟火旗语乃至人的表情动作之类的特定信号等存在着。知识虽然是精神产品,但由于世界最终归结为物质,所以知识也是大千世界各种各样的存在的物质中的一种,即人脑的机能。知识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具有其特定的物质、信息和能量。只是我们在观察和研究证据现实时,不可将其与哲学的基本问题即存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混为一谈,而是应当弄清楚证明主体与证明对象、与证据现象、与证据组合的关系。树立正确的证据观,我们就可以将证据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证据现象这样一个完整的社会现象,而不再是人为地确定为“证据”这样一个内涵与外延都含混的东西。从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表示:证据现象不是事实本身,不是客观之物,而是一种知识,是人们对客观之物的事实的认识结果,是人脑对外界的反映。被人们所认识的对象与人们所认识的结果,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事物和现象,决不可混为一谈。如果我们把反映对象与反映结果混为一谈,这个世界就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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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26
  1、证据顾名思义是指证明事实的根据。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按照证据的属性又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本证与反证等。
  2、正确认识证据“三性”,确立科学证据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证据的三大基本特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能否对待证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表现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材料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一致。
  确立科学的证据观,就是要摆脱对证据盲目求多、一味求大的认识误区;明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构成统一的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准确围绕“三性”调查取证。在办案过程中,准确围绕证据的“三性”,排除干扰、有的放矢调查取证,取得完整全面的证据,是执法办案的灵魂。
  一要严格把握证据真实性。真实、客观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无论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是否属实,证据本身就应该是事实。然而在实际办案中,仍有个别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未能及时把收集到的线索固定成有效证据,等回过头来补证时,却往往时过境迁,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就算能够采集到,证据的证明力也将大打折扣。
 二要认真分析证据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我们取舍证据材料的重要标准。通常所指的证明力就是指证据与案件间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以及对确定案件事实的作用。
  在实际办案中,很多办案人员取证时抓不到要点或简简单单走过场,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取得很多,而实际最需要的证据却往往没有取得。因此,我们要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分析已知证据并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和参加取证人员多少而提出取证计划,随着调查工作的展开,针对所发现的新情况,不断调整取证计划。有的放矢调查取证,不仅能全面、科学、及时地收集证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更能避免盲目联系、乱抓证据,有效提高办案效率。
  三要坚决恪守证据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只有按照法定职责、履行法定程序、采用法定表现形式,才能取得合法证据。现阶段,采用逼供、诱供等方法取证已得到根本杜绝,但个别办案人员在细节上往往会忽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如在询问当事人时,未表明身份,未告知其应有的权利义务;对未成年当事人(证人)询问调查未通知监护人到场;未通过被询问(调查)人同意擅自修改笔录等等。看似有了证据,但这些“细枝末节”的小问题恰恰会造成在听证、复议、诉讼环节证据不被采信,而成为无效证据。
第2个回答  2010-04-18
知识证据观才是科学证据观。树立正确的证据观,对于我们全面、系统、实事求是地观察和研究证据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知识证据观,就是将证据现象视为一种知识即人的认识的结果,是主客观相结合的结果,在这个前提下再对它进行观察和研究。而不是象事实证据观那样,将证据现象视为客观之物,视为一个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之物。而且,事实证据观只是从物质的角度、而不是从信息的角度对证据现实进行观察和研究,知识证据观则是侧重从信息的角度而不只是从物质的角度来对证据现实进行观察和研究。这是在证据学领域而不是在哲学领域对证据观的实事求是的定位。是把对证据现象的观察从哲学观察中跳出来,是从证据学的具体学科的实际出发的一种新观察、新定位。这样的定位,符合证据现实即证据现象的实际,符合科学精神和科学规则。我们都知道,没有知识的证明活动是不可想象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没有知识的证明主体的证明活动只能是一种胡说八道。“法官有时对证据有一种感觉、一种直觉的反应,其基础是他们的经验、常识、以及这世界转变方式的知识。”“相关性有时依赖于人类那不断增长的知识和特殊领域内的专门知识。”(《刑事证据大全》,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P66)知识证据观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是一致的。事实也好,证据也好,只要是在“证明活动”这个论域内,就都是人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知,就都是主观活动的认识结果即知识。同一个认识对象,一百个人可能会有一百种认知,只是各种认知的社会认同度不同罢了。当然,从存在意义上来说,事实是客观的,知识也是客观的,即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着的。知识作为客观存在,在感觉和思维中是作为人的神经功能、作为人脑的机能存在着,在语言中或是作为声波的振动、或是作为墨迹纸张、或是作为电磁波的数据信号、或是作为烟火旗语乃至人的表情动作之类的特定信号等存在着。知识虽然是精神产品,但由于世界最终归结为物质,所以知识也是大千世界各种各样的存在的物质中的一种,即人脑的机能。知识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具有其特定的物质、信息和能量。只是我们在观察和研究证据现实时,不可将其与哲学的基本问题即存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混为一谈,而是应当弄清楚证明主体与证明对象、与证据现象、与证据组合的关系。树立正确的证据观,我们就可以将证据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证据现象这样一个完整的社会现象,而不再是人为地确定为“证据”这样一个内涵与外延都含混的东西。从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表示:证据现象不是事实本身,不是客观之物,而是一种知识,是人们对客观之物的事实的认识结果,是人脑对外界的反映。被人们所认识的对象与人们所认识的结果,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事物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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