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差住宅设置避难间是什么时候规定的

如题所述

1. 自1995年11月1日起,我国批准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2. 根据该规范的第6.1.13条,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规定应设置避难层(间),并需遵守一系列具体规定。
3. 避难层的设置应确保从高层建筑的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层数不超过50层。
4.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设计为在避难层处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确保人员必须通过避难层才能上下移动。
5.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满足设计避难人员的需求,通常按每5.00人/㎡计算。
6. 避难层可以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应集中布置。
7. 避难层应设有消防电梯出口。
8. 避难层应配备消防专线电话、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9. 封闭式避难层应装备独立的防烟设施。
10.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小时,照度不应低于1.00lx。
关于高差住宅设置避难间的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1. 敞开式避难间:四周不设防护构件,一般位于建筑顶层或平屋顶上。尽管结构简单、投资小,但其防护能力有限,不能完全防止烟气的侵入,更适合温暖地区。
12. 半敞开式避难间:四周设有高度不低于1.2米的防护墙,并配备窗户和固定的金属百页窗。这种避难间能防止烟气侵入,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但仍存在敞开式避难间的缺点,不适用于寒冷地区。
13. 封闭式避难间:四周及隔墙采用耐火防护墙,内部配备独立的空调系统和防排烟系统,外墙及隔墙一般不开设门窗;如需开设,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封闭式避难间能够有效防止烟火焰的侵害,并免受外界气候影响。
以上内容改写并纠正了原文中的错误,同时保持了原有信息的准确性和条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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