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最低工资标准2010 哪些地区是920

山东最低工资标准2010 哪些地区是920

  时报4月14日讯 (记者徐传强 通讯员范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管世隆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详细介绍了此次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依据,以及全省各市所执行的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济南的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为920元,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和商河为760元。经济发展为工资调整创造条件

  管世隆告诉记者,此次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参考了我省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以及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失业率等因素,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然后充分考虑以上因素,进行必要修正后得出的。

  管世隆介绍,从去年第二季度起,我省主要经济指标逐季企稳回升,实现生产总值33805.3亿元,增长11.9%。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此次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创造了条件。

  最低工资标准全省分三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吕建敏介绍,根据我省各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此次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其中执行920元标准的地区包括:济南市的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和历城区;青岛市的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淄博市的张店区、临淄区和淄川区;东营市所辖县(区);烟台市的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和招远市;潍坊市的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和寿光市;威海市所辖市(区)。

  执行760元标准的地区包括:济南市的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和商河县;青岛市的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和莱西市;淄博市的博山区、周村区和桓台县;枣庄市的市中区、薛城区和滕州市;烟台市的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和长岛县;潍坊市的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和昌乐县;济宁市的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和微山县;泰安市的泰山区、新泰市和肥城市;日照市所辖县(区);莱芜市所辖区;临沂市的兰山区、罗庄区和河东区;滨州市的滨城区、博兴县和邹平县。

  执行600元标准的地区包括:淄博市的沂源县和高青县;枣庄市的峄城区、台儿庄区和山亭区;济宁市的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和梁山县;泰安市的岱岳区、宁阳县和东平县;临沂市的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和临沭县;滨州市的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和惠民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菏泽市所辖县(区)。

  单位不执行职工可举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在详解此次最低工资标准时介绍,这一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此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应在此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上述负责人特别强调,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所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但这最低工资应剔除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如有任何单位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

参考资料:http://tieba.baidu.com/f?kz=749596794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3-18
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240元、1100元、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11元、1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2〕33号

1240元的包括: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
李沧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
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
寿光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第2个回答  2010-04-15
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和威海等部分县区(县级)市执行920元的一类标准。其中,潍坊的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首次从以往执行二类标准上升为执行一类标准。

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执行92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执行76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我省经研究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20元、760元、60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现行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当时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执行76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他5个区县执行62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3个回答  2010-04-16
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和威海等部分县区(县级)市执行920元的一类标准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