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度量衡
(2)统一度量衡
统一度量衡战国时期国各诸侯国长期割据,应量衡的制度也各不相同。如以长度方面比较,洛阳金村古墓出土的战国东周铜尺长甘三·一厘米,番禺叶氏藏东周牙尺长廿三厘米。传出的安徽寿县楚铜尺长廿二·五厘米,而长沙的两件楚国铜尺分别为廿二·七厘米和廿二·三厘米。仅从这几件出土的铜尺,就可知道:每尺长短之间相差○·六厘米,每丈就要相差廿四厘米(合一尺多)。
量制方面更为混乱,秦国以升、斗、桶(斛)为单位,一般是十进位,齐国则以升、豆、区、釜、钟为单位。姜齐时,是“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则十钟。”公元前三八六年,田氏代齐后,改为“五升为豆,各自其五以登于釜,十釜为钟”(《左传》昭公三年)。魏国以斗为单位。赵国有斗、升、分、益等计量单位。不仅计量的单位不同,就是名称相同的单位,各国之间实际大小也不一样。如魏国的斗,当今七一四○毫升,而从洛阳金村出土之九件铜钫壶实测,得知西周之一斗约为一九九七·五毫升,相差悬殊。
在衡制方面,有的地区以寽、为单位,有的地方以镒、釿为单位,有的则以铢、两、斤、钧、石为单位,换算也很不方便。
秦在统一全国以前,已在商鞅变法时,就对度量衡的标准作过统一规定,所以在秦国范围内度量衡的制度是较为整齐划一的。据文献资料和考古实物测量,可知秦国的度、量、衡制如下:
量制
单位:桶(斛)、斗、升、合、龠
进位制:
二龠=一合
十合=一升
十升=一斗
十斗=一桶(斛)
实测:
一桶(斛)=二○一○○毫升
一斗=二○一○毫升
一升=二○一毫升
一合=二○·一毫升
一龠=一○·五毫升
度制
单位:寸、尺、丈、引
进位制:
十寸=一尺
十尺=一丈
十丈=一引
实测:
一引=二三一○厘米
一丈=二三一厘米
一尺=二三·一厘米
一寸=二·三一厘米
衡制
单位:铢、两、斤、钧、石
进位制:
廿四铢=一两
十六两=一斤
三十斤=一钧
四钧=一石
据一九六四年西安市三桥镇出土的秦始皇三年(公元前二四四年)“高奴禾石铜权”测量得知:一石相当于三十·七五公斤。
由于秦国在战国末期度量衡的标准已较为整齐划一,所以,统一全国后,秦始皇即以秦国的制度为基础,下令统一度量衡。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二二一年),秦王朝政府颁发诏书,并把这一诏书铭刻在官府制作的度量衡器上,发至全国,作为标准器。其诏书全文是:
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
上述铭文多是加刻在秦统一中国以前使用的标准器上面,如商鞅方升底部就加刻有上列铭文,“高奴禾石铜权”也加刻有上述铭文及秦二世时的铭文,表明秦始皇统一度量衡制,实际就是以法令形式肯定秦国原有制度,并向全国推广。
考古材料表明:秦代统一度量衡的法令,取得显著成效,解放前后在陕西的西安、咸阳、礼泉、宝鸡,甘肃的泰安,山东的邹县、诸城,江苏的盱眙,山西的左云、右玉,辽宁的赤峰,吉林的奈曼旗等地,都出土了秦代标准的量器和衡器。秦王朝确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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