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后,符合签发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前往台湾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
大陆居民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突发事件或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扩展资料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根据中央政府规定
往来台湾通行证10个工作日;前往台湾签注7个工作日
一、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未满 16 周岁的申请人,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
(4)申请定居、探亲或赴台处理其他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
(5)单位意见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应邀赴台、赴台商务、学习、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前往台湾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台办出具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Step 1 :提交预约申请
(1)通过「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点击“预约申请”选择本市进行业务申请
未满 16 周岁的申请人不允许在网上申请出入境业务,应在监护人陪同下前往出入境大厅申请
(2)直接去接待大厅窗口办理排队
检验材料,当场受理
Step 2:填写申请表
领取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Step 3:采集指纹
16 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需采集或核验两枚指纹
16 周岁以下的的申请人:根据其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Step 4:领取回执
申请人领取回执单,核对回执单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
Step 5:缴费
于递交申请后当日在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交费,如需邮递证件,请持回执单到接待大厅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Step 6:领证
凭个人《居民身份证》和《回执单》领取证件
以上材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