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村村民王某家中丢失了一台电视机,村委主任于某怀疑此事是平时有小偷小摸恶习的林某所为,便将其带到办公室谈话,林某拒不承认,于某大怒,便从当地派出所借来一副手铐,将林某铐在办公室达1天之久。案发后,于某被县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县检察院便建议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法院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遂由审判员一人,陪审员两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在仔细阅读了本案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又讯问了被告人于某,认为本案没有开庭的必要,遂决定不开庭审理,于1个月后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并告知于某不得上诉。
结合材料,撰文详细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