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村村民王某家中丢失了一台电视机,村委主任于某怀疑此事是平时有小偷小摸恶习的林某所为,便将其带到办公室谈话,林某拒不承认,于某大怒,便从当地派出所借来一副手铐,将林某铐在办公室达1天之久。案发后,于某被县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县检察院便建议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法院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遂由审判员一人,陪审员两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在仔细阅读了本案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又讯问了被告人于某,认为本案没有开庭的必要,遂决定不开庭审理,于1个月后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并告知于某不得上诉。
结合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你这个完全没有说问题是什么呀……
不过粗看了案例,有几处与《刑事诉讼法》不符或者说有疑点:
1、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4、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以上四处有些问题,首先简易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其次,像这个案子必须公开审理并宣判。再次,审理期限没有特殊原因的至多1个半月,案例中所属1个月后是多长时间有待考虑。最后,被告人的上诉权不能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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