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与“证人”的区别?

如题所述

证人是以自己所知道的事实为案件作某方面证明的人。第三人是自身与案件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单独提起上诉。证人不算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都有独立的请求权,有些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核心权益。
法律分析
第三人与证人的区别,(一)两者享有的身份资格不同。对第三人而言,其是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当中,享有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举证、质证、辩论、进行和解的权利,遵守庭审秩序的义务等。对证人而言,则并非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其仅仅作为一方当事人证明己方主张或者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经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出庭的案件参与人。(二)两者参与的诉讼目的不同。对第三人而言,其参与诉讼,可以自行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而产生。对证人而言,其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无任何利害关系,仅仅是为了证明某一案件事实。(三)两者所起的法律效果和所承受的法律后果不同。对第三人而言,第三人参与诉讼旨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则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对其不利或有益。对于证人而言,则不产生上述的法律后果。其仅仅是事实的证明人,相关事实不足以证明或者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则仅对负有举证责任的诉讼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如果第三人是证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恐怕在作证的时候就很难说真话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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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0-21
证人是以自己所知道的事实为案件作某方面证明的人。
第三人是自身与案件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单独提起上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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