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期限的问题在(三大本第三卷)中提到(第653页),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六个月但根据修改后的民诉第215条(原219条修改)统一了规定全部都为两年,请问下同学们,这是不是说三大本给的期限是旧法规定的,实际上的仲裁裁决申请期限应该统一为两年而不再区别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