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9年12月买了一套花园洋房,开发商口头承诺送露台花园地下室,广告和户型图上也有送“私家花园”、“地下室”等字样,但在合同中并没有写明,房屋价格一栏也只是写了总价。后来发现,根据07年颁布的物权法,我们的花园露台和地下室实际上是属于公用面积,可是09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中又写明:有明显分界线或着实际可以独立使用,属于房屋共有部分。
我想咨询:根据物权法司法解释,露台和地下室(只能从我们家进)是不是只有我们家有独立使用权,花园(要先进花园门才能进大门)是不是也有独立使用权呢?如果半夜有人站在花园里,那么这个人是合法的站在公用面积上还是属于小偷?
现在开发商不肯签补充协议说明花园露台地下室归属,如果以后业主之间发生所有权问题的纠纷,我们是否可以打赢官司?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