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陆地区,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违反司法审判程序、纪律等的违法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刑事拘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需要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一般关押在拘留所,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被羁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期间,是不允许家属探视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有权委托律师会见、通信等,并且办案机关有义务在第一次讯问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并征求其意见,是否委托律师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后,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期间,根据《监狱法》的相关规定,服刑人员的近亲属是可以会见的,但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查程序才可以会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分两种情况,如果是涉嫌犯罪刚被拘留还未判刑或者判刑后未移送监狱的,家属是不能会见的,只有律师可以会见。
第二种情况,是刑期届满仍关押在看守所的已经判决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直系亲属可以根据看守所规定的时间去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若属于不能探视那一类,家属可以写信,但信件的内容全部要经过管他的干警检查,所以不能提及他案情上的问题就能寄到他手里。不往的信件要经过干警检查,所以你们的通信不能提及案情。
且寄东西可以的,也能收到,但寄的东西不能有金属配件在上面,所送去的东西最好不要有扣子、皮带、之类的东西在上面,即使有干警都会剪掉再送给他的。
另外你们还可以给他钱,在看守所内需要钱的,因为日常用品及要加菜都需要钱的,钱在里面很安全,是上在一个专门的存折里面,别人拿不到的。
扩展资料:
拘留流程
(一)、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二)、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三)、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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