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为何被判无效?

如题所述

近几年,由于老百姓临终计划意识的萌发、财产的迅速增值,订立遗嘱安排身后事的情况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遗嘱继承官司也呈逐年递增之势。记者日前从西城法院的调研中了解到,很多当事人手持老人的遗嘱,以为“胜券在握”,却没有得到全部遗产,大多都是因为遗嘱立得不符合法律要求而未被采信。

陈老先生在老伴1991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女儿陈女士定居加拿大。2010年,陈老先生突然中风,此后搬到了敬老院。2014年12月,陈老先生突发脑溢血去世,陈女士在回国办理父亲丧事时,突然有一名周姓女子自称是陈老先生的妻子。

这个比陈女士年龄还小的“后妈”其实是陈老先生生前在敬老院的护工。周女士称,二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陈老先生生前留有遗嘱,将他个人购买的房产留给周女士一个人继承。她还拿出了手机视频作证,要求陈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视频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形式,当存有疑义时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周女士提交的视频中虽然可以辨别是陈老先生在陈述,但录制过程有噪音干扰。周女士虽表示录制时有另外两名护工在场见证,但也没有提交相应证据。

最终法院认为,周女士提交的视频在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均存有疑义,不排除修改拼接的可能,也不排除因噪音忽略部分内容的可能,不足以认定陈老先生留有真实有效的遗嘱。在周女士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判决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提醒

如下失误需避免

根据西城法院的调研梳理,除了前文中提到的一些立遗嘱的失误之外,还有一些情况值得遗嘱人注意。

有的当事人在世时留口头遗嘱,殊不知口头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处于危急状态的前提,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件;有的代书遗嘱因为代书人和见证人是继承人的朋友、同事导致无效;有的老人文化程度不高,自己写了份遗嘱,但哪个遗产给哪个子女都言辞含糊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有的老夫妇俩立共同遗嘱,却因为一方不识字,只有另一方签字无法获得认可……这些遗嘱无效的案例充分暴露了当事人立遗嘱不注意形式要件的问题。

建议

谨慎选择遗嘱形式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双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和效力争议大、矛盾尖锐。如果再出现订立遗嘱人自身法律知识欠缺、遗嘱形式要件不足或存在瑕疵等情形,此类案件的审理将变得更加复杂。

为了避免身后事的纠纷,法官提示公众,订立遗嘱需注意:

一是要准确把握和陈述遗产。遗嘱所能处分的只能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先析产确权、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就各自份额分别订立遗嘱。对遗产房屋的具体坐落,权属登记应当在遗嘱中以公认和客观的语言予以表述。

二是重视行为能力。无论立何种形式的遗嘱均要确保遗嘱人行为能力不存在瑕疵。

三是妥善选择并严格遵守遗嘱形式要件。除非特殊情形,应尽量不选择视频、打印和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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