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惯例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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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遍接受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经过长期反复使用,不断完善才为贸易界普遍接受。如果不被普遍接受就谈不上贸易惯例。

二、确定性。贸易惯例都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对贸易活动起规范作用。如FOB这个术语就明确表示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及风险、费用的划分。

三、任意性。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它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增减,即使做出相反的规定也是可以的。

一,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二, 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这里的普遍遵守和接受并不要求人人都已经理解和接受,而只要从事这一行业的大多数人都已经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应知道这种惯例的存在。早期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形成一些比较大的港口、码头,慢慢地他们的一些合理的做法就为同行业的其他人们所接受,例如美国西海岸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征收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就被各国的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者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同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

三, 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心理因素对于判断惯例的存在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单纯的经常性做法而没有相应的心理确信是不能构成国际贸易惯例的。在实践中是否存在这种心理上的确信是由主张方加以举怔证明的,当然这可能会是非常困难的。

四,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则不能将国际贸易惯例强加给当事人。

参考资料:http://www.zhaoshang-sh.com/2005/8-1/11-26-1721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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