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是否不能向更高一级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诉讼结果仍然不服的,该怎么做;
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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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那地税呢?地方税务局应当也属于行政机关,也属于垂直领导体制。如果对地税局所做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是否参照该条规定来处理。如果是,为什么《行政复议法》不说税务,而只是说国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