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经营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如题所述

 营业税
  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2011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操作要点
  ①养老院或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或养护服务,不分营利性、非营利性,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②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否则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③养老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取得的收入、经营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取得的收入、家政服务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与其他收入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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