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罪的案件由哪个公安机关办理

我们市中区法院办公地点因行政区划,划到了市郊区。有一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向市中区公安局移送立案,该局答复:因法院办公地点在市郊区,应由市郊区公安局受理。又到市郊区公安局,该局答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侵犯的是市中区法院的生效判决,应由市中区公安局受理。请问: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 行为发生地 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通知》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这个《通知》应该不难办理你院的案件了吧。

所以说要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是需要多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同心协作的。很多被执行人都有相同的错误认识:“反正老子只是欠钱,等我有钱了再给嘛,我又做不了牢!”令一方面,司法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问题。本人认为《通知》中规定了几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其中第一条:“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本人对此条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有疑问,到底是无法执行完毕还是根本执行不了。对此类案件本人认为,当务之急首先应该是建立并完善执行立法,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增加对执行工作的关注,还要增加执行的权利并制定可行的监督方式等等。
言而总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啊!执行改革比执行难都难!

参考资料:《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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