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专利权的小案例

案例如下:
山东省章丘胜火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宋志安于1993年8月6日提出“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实用性新型专利申请,1994年5月8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其专利权。其后,宋志安发现无锡锅炉厂(以下简锅炉厂)1995年开始生产的产品与该专利产品一致,遂以锅炉厂侵权为由于1995年4月6日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受理后,锅炉厂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1997年11月,锅炉厂提出使用的专利技术是北京通用通源动力公司(以下称通用公司)转让的。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产品与宋志安专利外壳、进口、出口等技术特征一致,不同点在于锅炉厂的产品增加了棘轮振动和传动装置。并且于1994年6月16日,通过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正传链条给煤装置”的专利申请,1995年3月3日被授予专利,于1994年10月10日与锅炉厂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向该厂提供了全套技术图纸。
审理中,通用公司称自己拥有的合法专利技术与本案无关,不构成侵权。
问:
(1)锅炉厂在法院受理后向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2)锅炉厂对宋志安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3)通用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4)通用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5)锅炉厂与通用公司的技术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1个回答  2010-04-23
1、一般来说,法院会中止诉讼,待专利复审委作出决定后再开始诉讼。
2、构成。
3、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4、不成立,原因是侵权判定原则是完全覆盖加在先申请。
5、有效,技术转让协议前专利技术有效,不存在欺诈等行为。
呵呵,希望对您有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4-19
该同学,如果你那个是学校的案例,只能根据你们的教科书和老师讲解来回答了
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一定会不会侵权,要看在先的专利 是否是通用技术。
第3个回答  2010-04-25
1、针对实用新型提出的专利无效,法院通常会中止审理,等待无效的裁定;
2、要具体分析锅炉厂的产品是否落入宋的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分析对比后,确认侵权,提供合法来源,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3、相关利害第三人,法院可以追加。
4、不成立,抗辩理由主要有两方面,在先技术或未落入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专利权是排他权,是可以禁止他人实施,实施自己的专利也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能,一个产品那么多零部件,相关的专利太多了,跟被告有没有专利没毛球关系;
5、转让协议有效,为什么无效呢,呵呵。这个你自己想!
第4个回答  2010-04-20
都是书上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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