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监狱的探视规定:
一、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及监护人;
二、服刑人员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三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见区域;
三、请主动存放物品,自觉接受安检,严禁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挎包等物品带入会见区域;
四、会见人员须使用规定语种与服刑人员通话,不得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通话,监狱将依法对通话内容进行全程监听;
五、自觉遵守会见秩序,严禁在会见区域吸烟,严禁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
六、会见人一律不准送给服刑人员任何物品,会见人给服刑人员上账的“零花款”一次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以上规定,请各位家属自觉遵守,如有发生,监狱将中止你的会见。
监狱中通信的规定:
《罪犯会见通信规定》
第十五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收寄信件,与亲属、监护人通话。
第十六条 监狱对罪犯拟邮寄的信件经检查后寄出,对收到的信件应当及时登记,经检查后转交给罪犯。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十七条 对夹带违禁物品、不利于罪犯改造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信件,监狱应当扣留。
监狱对扣留的罪犯信件,应当登记、存档,对违禁物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罪犯通话一般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通话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未成年罪犯通话的次数,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因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需要增加通话次数、延长通话时间或者与其他人员通话的,应当经监狱长批准。
第二十条 罪犯通话应当使用监狱指定的通话设施,通话号码限于已在监狱登记备案的亲属、监护人的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通话:
(一) 罪犯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 罪犯被禁闭期间;
(三) 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罪犯通话时,监狱应当监听。通话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通话,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通话;
(一) 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二) 通话内容不利于罪犯改造的;
(三) 通话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省川北监狱-罪犯会见通信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省川北监狱-服刑人员亲属会见须知